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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兰州市农村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政发 [2006]95号),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建立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并经12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建立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省政府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按照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尽力而为的原则,全面建立起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实现应保尽保。

  (二)基本原则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l、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2、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劳动自救相结合;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4、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实行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

  二、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范围

  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度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应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重点对象。重点对象主要包括:生活常年困难的军烈属、两女户、残疾人家庭;因患重病丧失主要劳动力,导致生活长期困难的家庭;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家庭收入偏低、人口较多、负担较重,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农村低保范围:

  1、家庭年人均收入虽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其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拒绝劳动,将土地转包他人,甚至弃耕荒芜土地造成生活困难的;

  2、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4、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导致生活贫困且尚未改正的;

  5、拥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二)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县、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适当考虑水电、燃料等费用确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675元。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户结扎户应适当高于其他一般人员的标准。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调整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实行差额补助。按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每季度发放一次。

  三、家庭收入核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所有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l、家庭全年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的纯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和利息收入;

  4、参加各类保险领取的保险金;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6、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7、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 由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四、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审批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接到居民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形成调查核实意见。

  3、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示7天,无异议的填写《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街道)。

  4、乡、镇(街道)收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走访等办法调查核实,召开评审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委托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经调查、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委托村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5、县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综合比较乡、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并委托乡、镇(街道)、村委会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发给《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要公开农村低保政策规定、申报程序,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乡镇(街道)每年初应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复审,对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要及时取消。县区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

  享受农村低保的居民,当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手续。

  五、保障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

  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市、县区财政要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市、县区原用于农村特困户救助的资金全部转为农村低保资金。

  民政部门应按期将核定批准的农村低保资金发放人数名册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册,将资金拨到乡镇,由乡镇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开展农村低保所需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农村低保资金。

  每年年底前,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六、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保农村低保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低保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作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的全面实施。要充实工作力量,县(区)低保工作机构至少增加2至3名工作人员,乡(镇)民政机构要保证2名以上工作人员;市、县(区)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并足额到位。

  (二)明确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县级政府负责制,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农牧、扶贫等部门配合。要充分依靠乡、镇(街道)特别是村级组织的力量,调动民政部门现有人员及乡镇财政所的积极性,认真做好摸底调查、申报管理和保障金发放工作,保证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健全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订农村低保实施办法或细则,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评议、公示、审批制度,确保农村低保工作每个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分类施保、动态管理。要参照城市低保档案管理规定,健全农村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并按照县级有档案室,乡、镇(街道)有档案柜,村有档案盒的标准,完善设施,实行规范管理。要加快低保信息网络化建设,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要严肃工作纪律,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违规操作,骗取低保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完善配套制度,开展社会救助。各县区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切实帮助农村低保对象解决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要结合扶贫开发政策、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劳务输出政策,采取措施,在劳动生产方面予以扶持,引导、鼓励和支持低保对象自食其力,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要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提高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对病残等特困家庭,要明确帮扶人,实行包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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