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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 认真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交易和管理工作,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控制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总量

  根据《抚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和《抚州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安排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总量控制。

  今后5年,市中心城区(不含上顿渡城区,下同)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总量计划为300万平方米,其中计划2007年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总量为40万平方米。

  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在当地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指标总量中不低于20%的比例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拆迁还建房)的要求,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同时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于当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今后5年,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为60万平方米,其中计划2007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面积8万平方米(含部分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为二室一厅或二室二厅,严格控制面积标准,以每套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确有需求的可安排少量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单体设计应做到适用、经济、美观,满足居住的基本要求。

  三、确定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市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标准,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05年市中心城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401.36元)乘以0.7系数,确定为5881元。确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于年内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一)数量分配

  1、市政府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当年计划总量的50%,每年按照年度计划以此类推。

  2007年度,市政府负责采取政府划拨土地、市场运作、实行项目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建设3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含部分廉租住房),竣工面积3万平方米。

  2、由商品住房开发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当年计划总量的50%,每年按照年度计划以此类推。

  2007年度,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在当年度开工的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5万平方米。

  (二)最高限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2002年11月1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进行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等部门,按照市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8—10年积蓄可以购买一套8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求,以市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平均每户3.5人为基数,2007年最高限价定为1100元/平方米。

  (三)建设方式

  从2007年2月1日起,凡经营性住宅用地出让,必须按照项目住宅建设规划指标的总建筑面积10%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5万平方米;在土地挂牌出让前,由市规划部门根据项目的规划设计指标,提出该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建设量及套型;市国土部门将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作为土地上市出让时的前置条件,再行公开出让。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确保工作到位。

  (四)申请条件

  市城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市区城镇户籍;

  2、家庭收入符合我市中心城区当年度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线标准;

  3、现住房(有房屋产权证)人均居住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未享受过房改政策性购房(含集资建房、购买安居住房);

  5、其它。

  无房户、户主年龄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残疾人、烈军属可适当优先。

  (五)监督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只能享受一次,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及其成员,不再享受其它住房优惠。

  2、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土地使用证》上填写划拨土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居住人员的姓名。

  3、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允许上市交易,不得出租,不得擅自出售。如需出售,必须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政府收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一经发现,政府按原价收回或由购房人按现行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购房款。

  4、参与投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充足的资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中标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六)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4、由政府组织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建造成本高于最高限价的部分由政府承担。

  5、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销售,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

  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7、公积金扩大贷款覆盖面,降低门槛。对因单位原因,经其职代会同意,并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降低缴存比例。但已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应给予缴存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8、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对符合支持政策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首付比例降至10%。

  9、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住房保险一律实行自愿原则。

  10、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费按中心城区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均价的70%收取,物业管理维修基金按购房款总额的1%收取。

  五、廉租住房建设办法

  (一)建房计划

  今后几年,市政府组织建设一定面积的廉租住房。2007年市政府负责建设1万平方米的廉租住房(含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里)。

  (二)资金来源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原则,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5%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购买,不能挪作他用。

  (三)申请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1、残疾人家庭(持残疾证),家庭收入为低保线以下,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

  2、孤寡老人(60岁以上),收入在低保线以下,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不包括已经进入敬老院人员);

  3、丧失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人均收入在低保线以下,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

  4、夫妻双方无业的居民(年龄在48岁以上),人均收入在低保线以下,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

  六、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购买、承租及退出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廉租住房租住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会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进行。

  (一)有关程序

  1、由本人根据公布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住房条件向所在社区(单位)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表;

  2、根据申请,申请人出具详实的证明材料。(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3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是否符合条件,然后报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第一次初审;

  4、初审完毕后,以社区(单位)为单位予以第一榜公布,公布时间为10天。对有异议者由街道办事处或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5、街道办事处初审无异议后报区人民政府进行复审。区政府复审完毕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号后(编号当年度有效),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社区予以第二榜公布。公布时间为15天,对有异议者由区政府组织调查。

  6、公开摇号确定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予以第三榜公布,公布时间为15天,对有异议者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调查。

  7、已租廉租住房、违反建设部和民政部下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承租人退出廉租住房。

  (二)分配方法

  本着无房户,户主年龄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残疾人、烈军属优先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予以确定,具体所占比例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公开摇号时邀请公证人员、申请代表参加。同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受理信件投诉,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

  (三)处罚办法

  1、对弄虚作假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并取得住房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住房资格。已入住的由政府工作机构按规定进行清理追回,当事人不准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房,并按2倍市场租金收取违规占用费,同时在新闻媒体公布,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给予处分。

  2、对审核不慎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组织领导和相关责任

  (一)组织领导

  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由市政府负责。市政府成立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的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市房管局局长等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负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相关责任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买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的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责令限期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对违规行为,市民群众可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举报,举报属实的,在媒体公布。

  八、各县(区)要抓紧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一)要按照县(区)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总量。

  (二)要明确按照10%的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三)要明确供应对象,确保真正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

  (四)要确定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五)要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杜绝豆腐渣工程。

  (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依法依规办事。具体实施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2007年全市各县(区)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计划任务书有关指标一览表

  指标

  县(区) 2007年商品住房建设总量(含经济适用住房) (万平方米) 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 (万平方米) 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 (元/平方米) 2007年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 (元) 2007年享受廉租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 2007年享受廉租住房家庭户数 (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市本级 40 8 1100 5881 低于6㎡ 600

  临川区 8 0.8 1000 4500 低于6㎡ 200

  崇仁县 13 1.3 820 5100 低于6㎡ 160

  乐安县 8 0.8 800 4120 低于6㎡ 200

  宜黄县 6 0.6 800 5184 低于6㎡ 100

  广昌县 13 1.3 630 4800 低于6㎡ 50

  南丰县 10 1 918 4200 低于6㎡ 38

  南城县 15 1.5 760 4200 低于6㎡ 108

  黎川县 5 0.5 810 5050 低于6㎡ 68

  资溪县 4 0.4 848 5538 低于6㎡ 28

  金溪县 20 2 853 3900 低于6㎡ 20

  东乡县 15 1.5 950 5560 低于6㎡ 70

  合计 157 19.7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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