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政[2007]9号)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特困人口社会救助体系,形成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切实解决我市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在各方面的积极努力下,我市包括农村特困人口救助制度在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并不断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使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科学规范性、公平合理性,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人口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基础制度。
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都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农村居民(包括原享受农村特困人口救助政策的人员)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按照户口类型,分别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按照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根据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其他日常生活支出,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650元。保障线标准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作适时调整。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针对我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在实行差额补助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和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三、准确核实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
要准确界定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得总收入扣除各项生产费用后的总和。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市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市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
各区县要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把家庭收入核实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根据低保标准和审核评议情况,尽量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实事求是地核定低保家庭的实际收入,确保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享受农村低保政策。
四、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农村低保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
全市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本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由个人或村民小组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核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要坚持分类施保的原则。要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科学区分不同情况和层次的贫困群众,采用不同补助标准的救助方式。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救助。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政策规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核查、评议和审批等各个环节均实行公示、公开。
要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农村低保对象应每年复核一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终止其低保待遇。
要坚持货币化发放的原则。农村低保资金全部发放现金,在县级民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于每年的春节前和9月份分两次发放到农村低保对象手中。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社会化发放或“一卡通”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乡镇(街道办事处)集中发放。
五、认真落实农村低保资金
农村低保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多方筹措的原则,由各区县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市、区县三级按比例承担。省财政补助80%,市区县承担20%.其中,市区县承担的20%,由市财政补助100万元,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财政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各区县低保人数和财政状况另行制定。
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民政局提出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共同下达。要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实行年度考核制,对承担资金不落实的区县,市财政根据考核情况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各区县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捐赠和资助,所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用于农村低保工作。
六、加强领导,确保农村低保制度顺利实施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体责任,尤其要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网络,结合实际制定农村低保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运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快农村低保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定期督促、检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发改委、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农牧、扶贫等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调整以及农村家庭收入计算等各项工作;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对虚列、挤占、挪用、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原农村特困人口救助制度自通知下发后同时废止。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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