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贯彻〈重庆市职工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万州区贯彻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快我区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现就全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进生育保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暂行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于维护生育职工合法权益,均衡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我区生育保险工作。
二、统筹协调,完善管理(一)从2005年12月1日起,我区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暂行办法》规定,到区社保局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与同步推进。凡用人单位在参加养老保险时,必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区社保局可直接采用原有参保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核定缴费数额,并通知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不再办理参保手续。原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区社保局仍可直接采用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核定缴费数额,并通知用人单位完善手续和缴费。
(三)从2005年12月1日起,全区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区财政局将征收生育保险基金的50%上划市财政专户,作为全市生育保险调剂金。
(四)从2005年12月1日起,全区生育保险费统一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区社保局要负责制定全区生育保险费征缴计划,并将计划按期提交地税机关征收。
(五)2005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生育职工,在2005年11月30日以前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仍按过去规定执行;在2005年12月1日以后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均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2005年12月1日以后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从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六)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区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逾期仍不参保的,按《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其生育职工的生育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标准予以支付。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给生育职工造成生育生活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三、强化措施,扩大参保努力完成重庆市政府下达我区的生育保险扩面任务,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一是要制定目标,落实责任。区政府已将全区生育保险扩面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乡(镇)。各级各部门要制定方案,将工作落实到户,责任落实到人。二是要加强监督,重点检查。通过税收检查、税收征管和劳动监察等手段,加强对生育保险参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拖延不参加生育保险或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地税机关,要依照律、法规和《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重点查处。三是要把握重点,突破难点。对女职工较多或具备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应本着优先原则,将其纳入参保扩面范围。以确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四、加强宣传,密切配合劳动保障、地税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宣传《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为推进生育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财政、卫生、人口计生、工会、妇联、人事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广大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共同推进全区生育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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