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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鞍山市新型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鞍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鞍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到2006年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的目标,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总体部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扩大农民受益覆盖面,逐步解决农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鞍山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大病统筹,保障适度的原则;坚持规范运行,不断完善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一)参合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参合人:是指居住在鞍山市辖区内,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参合农民以年度为单位参加,由村委会统一办理登记注册等有关手续,中途不退、不补。?

  2.参合人的权力:?

  (1)有权享受规定的各项医疗卫生保健补偿;?

  (2)有权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3)有权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有权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

  (5)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可自主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

  3.参合人的义务:?

  (1)遵守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

  (2)按时缴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保健工作;?

  (4)检举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不良行为。?

  (二)筹资标准?

  我市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筹资机制为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各级政府资助相结合。2006年最低筹资标准为人均不得低于5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高于此标准。?

  1.个人缴费。农民个人的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10元。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要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补助。?

  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具体资助主体和资助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举债,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政府资助。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每人补助不少于40元。其中,国家、省级财政对我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每人补助15元,市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每人补助15元,其余10元由县(市)、区政府补齐。各县(市)、区政府还可以结合本地财政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大的实惠。?

  (三)基金管理及使用?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的社会性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1.管理机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市)、区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管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具体经办机构,要在管理委员会通过招标的方式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所有的资金必须全部进入代理银行专户,从而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要按照有关制度及时审核合作医疗基金,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汇报。?

  2.基金收缴和划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办公室在乡(镇)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机构收缴,存入代理银行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县(市)、区财政支持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代理银行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市政府支持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县级财政支持资金的到位情况,将资金直接划拨到各县(市)、区的代理银行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同时报省有关部门,争取省级扶持资金。?

  3.基金的使用原则。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要本着简化手续、方便农民、及时审核、定期兑现的原则加强管理。各县(市)、区要依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辽财社(2004)607号)精神制定本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合作医疗基金的合理使用。?

  4.报销比例。?

  (1)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户为单位为参合人设立门诊帐户,标准为每人10元,帐户资金可用于参合人当年门诊消费,节余资金不返还,不接转下年。

  (2)对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实行起付线和封顶线制度,起付线以下或封顶线以上的费用由患者本人承担。各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为:乡(镇)级100元、县级300元、市级及以上500元。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封顶线为8000元,每个参合人全年在各级医疗机构累计发生住院费用封顶线为15000元。?

  (3)报销采取分级、分段、分比例汇总计算的方法计算:?

  镇级医院报销比例为:1000元以下部分(含1000元)报销40%;1000元以上至3000元(含3000元)报销50%;3000元以上部分报销60%.?

  县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为:1000元以下部分(含1000元)报销35%;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报销45%;5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5%.?

  市级以上医院(三级)报销比例为:1000元以下部分(含1000元)报销30%;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报销40%;5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

  5.报销方式。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按省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438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修订目录〉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178号),由定点机构垫付报销,并做到出院即报、方便就近、出具清单、项目清楚。垫付报销费用经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定期予以补偿。参合农民需要在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除急诊外,应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出具转诊手续,并到被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定点医院的三级医院就诊。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用药目录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先由农民个人支付,再按规定的报销方式进行给付。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可选择部分相邻市、县(市)、区的乡级和县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比照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为县域边界乡镇参合农民提供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帐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情况,不予核销,已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按照《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有关规定,对因打架斗殴、服毒、自杀、交通肇事、镶牙、配镜、美容矫型、自请医生、自购药品等产生的医疗费用,及未经批准无转诊手续私自到外地医院治疗或住院等费用,一律不得在合作医疗资金中予以报销。?

  对慢性病的门诊治疗报销方式,各县(市)、区要继续探索总结经验,待时机成熟后,在全市统一实施。?

  对年底节余资金,各县(市)、区可以用于实行大病救助。?

  为防范基金风险,各县(市)、区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每年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3%用做风险基金,连续提取3年。从第四年开始,风险基金规模要达到并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左右。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基金周转困难等。

  (四)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监督措施。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平、公开、公正。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经办机构要设立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给予答复。要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医疗服务管理?

  1.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卫字(2004)23号)精神,根据农民就医需要及安全、优质、低廉、便捷的原则,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切实加强医疗监管。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深入到农民家庭开展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千方百计为农民节约合作医疗经费,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和优势,积极运用中医药为农民提供服务。?

  2.合作医疗药物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规范农村药品采购渠道,切实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保证农民用药的安全、有效。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按照《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修订目录》(辽卫函字(2006)178号)的有关规定使用药物。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严格控制农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开创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格局?

  各县(市)、区要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同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做好预防保健工作,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供必备条件。要按照合乡并镇后的乡镇建制,在每个乡镇设立一所从事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机构。所在乡镇设有卫生院,并能正常运营的,该机构可设在卫生院;所在乡镇未设卫生院,或卫生院不能正常运营的,应设立一所防保型的乡(镇)卫生院。各县(市)、区政府要对防保型乡(镇)卫生院的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安排予以保证。按照能够在机动车行程30分钟内获得乡级诊疗服务的可及性标准,对政府开办的现有乡(镇)卫生院进行调整,设置若干所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偏远)乡(镇)卫生院。?

  鼓励民办医疗机构的发展,推进乡镇医疗机构的社会化进程。各地要加强宏观调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从当地实际出发,整合乡级卫生资源,构建社会化的乡镇医疗服务体系。?

  继续开展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围绕改善农民医疗卫生条件,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做好城市对农村的支援工作。在全市形成以城带乡、对口帮扶的新格局,全面提高农村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工作,营造全社会支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和政策,宣传合作医疗对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通过典型事例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标准和方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基层组织和农民切实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是增加农民负担,而是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到百姓,真正理解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加强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班,让广大基层干部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内容和做法,让农民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三)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不断加强合作医疗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对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逐步实施网上审核报销与管理。信息管理软件必须符合卫生部下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要求。要结合国家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合作医疗信息平台,构建统一、规范、安全、可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为合作医疗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强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职能,定期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研究、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政策、调查研究、检查督办、信息收集及经验交流等日常工作。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指导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制定提供技术咨询,确定运作方式方法,对实施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每年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提供监督评价报告。?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管理委员会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中心、局),编制按每10万人口2-3人确定,人员和业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办公室(中心、局)设在各县(市)、区卫生局,具体负责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或上级政策调整,将适时修改。铁东区、立山区、高新区、千山风景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本实施方案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鞍山市卫生局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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