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淮南市城镇职工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统筹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认真执行急诊抢救、三级查房、三查七对、病例分析、术前讨论、差错事故登记、处方和病案书写、消毒隔离等质量管理制度,做到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政策。严格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使用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处方、结算单等专用表卡,按统一要求实行微机联网。
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对参保职工的处方、病历、申请单、报告单等有关资料填写清楚、书写规范,实行单独管理和核算,以便核查。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病人,不得分解门诊、住院人次。确需转院转诊的,应按《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诊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卫生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掌握用药量和大型仪器特殊检查。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闻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须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按以下规定分别计入: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全部支付或部分支会的费用,应全部或部分计入;属于自费药品、自费项目、生活用品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参保职工基本医疗费用之内,否则,管理中心不予支付。
第八条 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参保年度终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附考核评分标准),考核评分结果与预留的10%医疗费用挂钩兑付:即90分以上,全部兑付;80分~79分,兑付60%;低于60分,不予兑付。
因严重违反《淮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市被通报或者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参加年度考核,扣除预留的10%全部医疗费用。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因故需终止基本医疗协议,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管理中心,经同意并做好善后工作后,方可终止协议,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终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十条 本暂行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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