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定点医院的转院转诊行为,合理使用基本基金,根据《淮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内、市外定点医院之间的转院转诊。
第三条 参保职工所患疾病凡在本院、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治的,不得转院转诊。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转院转诊:
(一)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治疗的疑难病症或专科特殊病例;
(二)经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专家会诊后仍无法确诊的;
(三)为确诊需做某项特殊检查,而本市医院无此项设备的(病情确诊后,本市医院能治疗的,应在本市医院治疗)。
第四条 确需转院转诊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转院转诊手续:
(一)经治医师填写《转院、转诊申请单》;
(二)本科室主任签署意见;
(三)组织专家院内会诊;
(四)医务科审核、业务院长批准;
(五)院医保办登记并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 因病需转往省内、省外医院诊疗的,应由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根据患者病情自行选择约定。
第六条 定点医院应严格控制转院转诊人次。确需转院转诊时,市内的,应转往指定的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一、二级医院不得直接向省内、省外医院转院转诊;市外的,应转往省内、省外医院转院转诊;市外的,应转往省内省外约定的公立医院,不准多处医治,否则,费用自理。
第七条 较重病号转院转诊时,应派医务人员护送,若预料中可能会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等病情稳定或危险期过后再行转院转诊。
第八条 凡转院转诊的视为二次入院,仍要支付起付标准 ,其标准按收治医院等级确定。
第九条 参保职工获许转院转诊时,应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垫付费用,出院后,凭出院小结、发票及费用清单等有效单据,到转出医院结算费用。
转往省内、省外医院诊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参保职工自付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到转出医院结算费用。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参保职工要求转往省内、省外约定医院以外的其他公立医院治疗的,由本人 单位垫付费用,出院后,凭出院小结、发票及费用清单等医疗保险规定到转出医院结算费用。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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