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司法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开办律师养老金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人寿分公司、四川、长沙、大连、厦门人寿公司:

  为使律师退休后和患病住院时,获得可靠的经济保障,解除律师的后顾之忧,稳定律师队伍,促进律师事业和发展,经研究,并经财政部同意,决定采取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的办法解决这些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86)司发计字第164号文件,即《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实行自收自支经费管理办法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其在编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费用仍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基本建设投资由计划部门安排”。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工作人员和其他律师事务所招聘的没有“三项经费”保障的律师、工作人员,采取保险方式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投保组织工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分支机构要积极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负责办理律师养老金保险和的具体业务。

  二、律师养老金保险适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办法》。各地已办理的律师金业务,符合此办法的应继续执行;不符合此办法的,要进行修改,按此办法办理。

  三、各大中城市的保险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从1991年起率先为律师开办医疗保险业务;其他地方的保险公司也应在今后三至五年内开办律师医疗保险业务。

  四、各司法厅(局)和保险公司应按此通知要求,研究出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对成功的经验和所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向司法部律师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部反映。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