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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和不予支付范围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一、支付范围

  ⒈投保人在约定医疗机构就诊,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的治疗费、药品费(按《辽宁省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药品报销范围》和大连市有关规定执行)、检查费等基本医疗费用。

  ⒉因急诊、外出或探亲,不能赴约定医疗机构就诊,在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并有病历记载的医疗费用。

  ⒊根据规定并经经办机构批准转诊外地、市内转院的医疗费(床位费不得超过同类人员在市内住院的最高标准)。

  ⒋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企业按《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试行办法》执行)。

  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企业按《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规定》执行)。

  ⒍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设立的家庭病床,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二、不予支付范围

  ⒈各种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费。

  ⒉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含家庭病床巡诊费)、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就医差旅费、救护车费、伙食费、营养费、住院陪护费(含陪护床位费)、非医院规定的护理费、新生儿所用一切费用(含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损坏公物赔偿费、电炉费、电话费、煤气费等。

  ⒊病人住院用的生活用品费、护工费、个人生活料理费。

  ⒋医疗咨询费(包括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需服务及优质优价床位费)、气功费、食疗费、体疗费、各种按摩费、医学研究费、人体信息诊断的检查费以及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

  ⒌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原发性男性不育、妇性不孕的检查和治疗费。

  ⒍各种美容、矫形、减肥及生理缺陷等的手术、检查、处置、药品治疗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治疗粉刺、雀斑、面部色素沉着、黑斑、口吃、兔唇、鞍鼻、对眼、斜视的费用;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面膜、按摩美容、染发、美容性洁齿、牙列不整矫治、镶牙、配眼镜以及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助行器、各种治疗鞋、治疗袜、药枕、药垫的费用;配置各种家用检测仪(器)、家用治疗仪(器)、磁疗用品、弹性绷带、各种牵引带、拐杖、皮钢背心、钢腰围、钢头颈、胃托、护膝带等费用。

  ⒎减肥门诊、戒烟门诊、戒毒治疗、性病治疗(艾滋病除外)的费用及属于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⒏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劳动鉴定以及职工的劳动鉴定费。

  ⒐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⒑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探亲、开会、洽谈、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⒒各类会议所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费。

  ⒓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第二天起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疗费。

  ⒔未经批准转诊或未办理住院手续的医疗费;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等。

  ⒕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项目的检查、治疗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发生的一切费用。

  ⒖到非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急诊抢救及批准转诊转院者除外)。

  ⒗国家、省、市规定其他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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