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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工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证《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政府1995年第6号令)的贯彻实施,巩固发展企业制度改革成果,现就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参加大病医疗费统筹企业中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个人不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企业将其名单报各区、县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优惠卡。这些人员做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按规定个人需负担的费用,由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之余的部分,仍由企业全部报销。

  二、职工及退休人员因公出差或探亲,在外地突发疾病,不能回京就医,需在当地就医的,必须在县级以上医院就诊。就诊发生的费用,符合大病医疗费统筹有关规定的,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报销。

  三、除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疾病住院费用结算期限外,一般疾病限三个月(90天)结算一次住院费用。住院期超过三个月的,按第二次住院处理。

  四、患者住院前一星期内同种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与出院后一周内的门诊复查费用,可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一次性住院处理。

  五、癌症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化疗、放疗),平均每月在3500元以下的,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在支付费用时,按三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平均每月在3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按二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5000元以上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规定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六、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缓装备伽玛刀、爱克斯刀的通知》(卫计发〔1995〕83号)精神,凡患者使用γ刀、X刀的费用及相关的检查费用,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暂不予支付。

  七、患者安装进口人工器官或安装植入体内的进口器材、器械(如冠状动脉支架、吻合器等),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进口人工器官(器材、器械)费用的70%。在手术过程中使用的一次性进口器材、器械的费用、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八、患者就诊治疗用药单价虽未超过100元,但日平均药费超过100元的,视为使用贵重药品。日平均药费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职工负担费用的5%、退休人员负担2.5%;日平均药费在200元以上的,职工负担费用的10%,退休人员负担5%。

  九、除规定的自费药品种外,凡械准字、医材字、药证字、卫监字、卫环字、检准字、药试字、健字、食字、食营字、药制证字等药准字以外的其它批号和无任何批号的品种以及科研临床用药,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凡采用高压氧治疗的患者,其医疗费用的报销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6〕7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保证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经本市有关医学专家的讨论论证,现决定下列疾病采用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可以报销: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及其脑病

  急性脑缺血缺氧性疾病

  脑出血(病后3周至3个月内)

  心肺复苏后脑功能障碍

  急性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急性毒物中毒(如硫化氢、氨气、农药等)

  急性减压病

  急性气栓症

  窒息(缺氧性)

  急性颅脑外伤及其脑功能障碍

  气性坏疽肢体及体表厌氧菌感染

  挤压伤及挤压综合征

  麻痹性肠梗阻

  高原适应不全症

  烧伤(重度)

  顽固性皮肤溃疡

  早期周围血管疾病

  断肢(指)再植术后

  皮肤移植(缺血性)

  放射性骨坏死

  放射性软组织损伤

  急性中心性视网膜脉络膜炎

  急性眼底供血障碍

  急性视网膜血管阻塞症

  突发性耳聋(急性期)

  破伤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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