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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管理暂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暂行规定》(锡政发[2001]301号),我们制定了《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高效、安全、无故障地运行,根据《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锡政发[2001]30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市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网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网络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信息网络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信息网络接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

  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4、符合医疗保险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许不得擅自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网络、修改医疗保险软件和信息。

  第六条 二、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建设高速以太网,选用高性能的专用服务器,并配有20G以上的硬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做成双机热备份服务器,窗口客户机(PC)的数目视业务量而定,CPU配制应在PⅡ以上。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院,卫生所,定点零售药店应配置至少一台CPUPⅢ以上(含PⅢ)、硬盘在20G左右的高性能微机。

  第七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须按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的要求到选定的通讯服务商(部门)开设通信线路;配置能接专线的路由器。

  第八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须承担每月线路的通信费和月租费,并按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的要求与相关信息中心进行数据交换(每天交换)。未按规定交换数据的市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医疗费用。

  第九条 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由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统一安装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并提供统一的应用软件接口约定,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利用这一接口约定与本系统进行衔接。

  未经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许可,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得安装其它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不得擅自删除装入系统的文件;不得修改软件及数据库系统的配置信息。

  第十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必须在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选定的单位购买IC卡读卡器。未按规定购买和使用IC卡读卡器的,除予以收缴外,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由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选定单位进行统一维护。

  第十二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选派有良好职业道德,相应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的人员,并经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进行操作培训获上岗证书方能担任操作员,未经培训和没有上岗证书者不得上岗操作。

  第十三条 二、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系统管理员,以加强系统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信息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设备维护,做好数据的备份,确保系统和数据的安全。

  第十五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制定在系统异常情况下对参保人员服务的应急处理办法,并及时向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报告,由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指定维护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系统操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系统安全检查。

  对系统操作人员利用本系统弄虚作假,侵吞、套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在本系统中擅自安装或删除软件及数据的,使用带有病毒的程序造成系统瘫痪的,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建议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违反或未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不予结算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锡政发[2001]301号)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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