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暂行办法》(苏府[2000]62号),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年十一月一日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加强转外、居外人员医疗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转外就诊的管理办法。
(一)转外就诊的条件
1、经本市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2、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需转外检查、治疗者,可按程序办理转外就诊手续。
(二)转外就诊的程序
由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本院医务科审核,职工单位盖章后,由市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 医疗保险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外就诊,同时冻结其社会保险卡。
(三)转外就诊的管理要求
1、转外就诊的原则是转上不转下,一般只限于上海或南京具有专科权威的公办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
2、定点医院对需转外住院就诊患者,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掌握转外就诊标准。
3、转外就诊只限在指定医院,并须认真执行《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居外医疗的管理办法
(一)居外医疗的条件
长期(60天以上)居住外地的参保职工,包括异地安置居住的退休人员和长驻外地工作的在职人员,办理居外医疗手续后,可在当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二)居外医疗申请的程序
1、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职工必须事先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居外医疗登记表》,由单位报市社保中心确认并备案,同时冻结其社会保险卡。
2、已办理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职工,门诊特定项目的诊断确定,可在当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凭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市社保中心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审批手续。
(三)居外医疗的管理要求
1、已在市社保中心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医疗的职工,须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2、如病情需要转往当地其它公办医疗机构(包括专科医院)住院治疗,须由指定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办理转院手续。
第四条 转外和居外医疗费用的结付办法
(一)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转外和居外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然后凭《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或《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居外医疗登记表》、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帐单等有效单据,由市社保中心按有关规定审核结付。
(二)转外、居外医疗住院起付标准参照本市同级或高一级医院标准事前确定。南京、上海市级以上医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
(三)居外人员临时回苏州,发生急、危、重病医疗费用时,凭单位证明、门诊病历和费用明细帐单,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结付。
(四)对转外、居外医疗中不明确或无明细项目清单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20%,其余费用按规定结付。市社保中心对发生数额较大或有疑问的转外和居外住院医疗费用,需经调查核实后方可结付。
(五)凡未办理转外、居外手续,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市社保中心不予结付。
第五条 转外或居外医疗的参保职工回到本市,应及时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卡解冻手续,市社保中心于次日恢复其社会保险卡的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自《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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