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原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调整为6.5%,仍按原经费渠道列支。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标准,仍按《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河府〔2001〕38号)执行。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一)职工在市、县区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年度内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职工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由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分别调整为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500元。转往市外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仍为700元。
职工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标准从第二次住院起在上述基础上相应减少100元。
(二)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职工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由20000元调至23000元。
(三)职工住院治疗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原规定自付30%调为10%。
三、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倾斜制度。职工因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或肾脏、心脏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药物治疗发生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为:在职的报销70%,退休的报销73%;但年度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给该职工住院及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之和,累计不超过当年最高支付限额。
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管理办法由市局另行制定。
四、完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在我市医疗保险实施初期,凡工资及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均列为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按上述人员工资总额的2%计提并转入财政专户。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及标准按河社保〔2001〕16号文执行。
五、实施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年度住院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职工,统一实施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15万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具体办法另行发文实施。
六、规范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征收办法。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为其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缴费期限为10年,可一次性缴交,也可分期缴交。
破产、关闭、解散企业要按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清偿对职工的医疗欠费,并一次性为退休人员缴清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为距离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缴纳到退休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确无能力清偿的,应由其主管单位给予解决。
七、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制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管理考评办法。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应不断完善职工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及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水平。
八、本通知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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