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
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考核,由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进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
第三条 对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1次;不定期抽查可根据参保人员投诉和医疗费用结算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随时进行,抽查结果纳入年终总评。
第四条 对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要在显要位置悬挂"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铜牌,医疗保险药品的销售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店内职工熟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基本内容,能为参保人员提供《目录》药品的专业咨询,保证24小时营业服务;已进入医疗保险信息网的药店应确保参保人员能够随时持卡购药。
二、药品经营管理
药品经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药品;药品明码标价,不超出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店内《目录》药品的数量(按药品剂型为统计单位)应达到总药品量的70-80%左右。
三、参保人员购药管理
对参保人员的外购处方药应由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不得更换品种或用作他用;医疗保险外购处方单独管理,并保存2年以上;药品发票的项目应填写齐全、严格管理;已进入医疗保险信息网的药店要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外购药品的情况实施监控,准确提供各类报表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及时处理所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年终考核达不到总分60%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积极支持配合考核工作,拒不接受考核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定点零售药店。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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