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黄石市人民政府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鄂医改[2003]1 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现在的"6+2"调整为"7+2",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7%,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调整缴费比例的核定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地税局负责征收。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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