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定点零售药店、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劳社险[2000]47号),现就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按照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二、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配方责任制。
(一)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医疗保险卡。
(二)处方药应当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外配处方调配。
1.外配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得调配、销售。外配处方须经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
2.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3.外配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
(三)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选购后,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调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非处方药品目录见附件)。
1.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配药量按浙劳社医[2002]197号的规定执行。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
2.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配药记录,同时,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凡提出处方药外配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外配处方,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印章,供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使用。
(一)医师应认真开具外配处方,外配处方书写清楚、准确。
(二)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应严格掌握适应症、配伍禁忌和用量。外配处方的配药量按浙劳社医[2002]197号的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原则上不实行外配处方调配。
四、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药费审核和结算等内容的协议。根据协议,按规定及时结算费用,同时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不予支付。
五、省行政部门将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依据《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视情节不同,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非处方药品目录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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