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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医疗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5月27日起停止现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在公务员基本制度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未正式实施之前的过渡期内,为保证公务员正常医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内,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到医院门诊就医时,个人先垫付费用,回所在单位按原公费医疗规定报销;确需住院的,经单位同意后,凭原公费医疗证办理住院手续,医疗费用由单位在包干经费中按规定结算。

二、过渡期内,公务员的医疗费用,由财政部门参照上年市直人均月支出水平按单位原享受公费医疗实际人数拨付到各单位,由各单位包干使用。单位包干经费因重症病人费用而出现超支的,经市、财政、卫生部门共同研究后给予适当补助。

三、享受公费医疗优先证的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四、原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使用的单位过渡期内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五、5月27日以前已办理公费医疗住院手续的病人(除优先证人员外),其5月27日之前的医疗费用按照原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结算,5月27日以后发生的费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六、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改革,关系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市直国家机关、政府组织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问题,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顾全大局,做好本单位、本部门职工的宣传解释工作。

七、各医疗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正常的医疗秩序,不得拒诊,严禁乱开处方、开大处方,增加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负担。

八、劳动保障、卫生、财政、人事等职能部门要做好改革期间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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