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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在破产、改制时社会医疗保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局各处、室,市医保中心,信息中心,医保研究所:

  为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健康发展,根据《镇江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镇发[2002]45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改革操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镇企改领[2002]1号)和《镇江市社会暂行办法》(镇政发[2001]303号),经认真调研,制定了《关于企业在破产、改制时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测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对照此办法,认真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九日

关于企业在破产、改制时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测算办法

  为促进我市企业改革规范、健康地向纵深发展,确保广大职工的合法医疗保障待遇得到落实,根据《镇江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镇发[2002]45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改革操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镇企改领[2002]1号)和《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镇政发[2001]30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破产清算时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测算

  企业破产清算时应清偿、预缴、补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有:往年度应缴未缴的费用;需预缴的破产后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医保费用;内退、定补、协保人员需预缴的费用;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需补缴的费用。

  (一)往年度应缴未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测算

  往年度应缴未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是指:1995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企业在参保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所欠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及已形成的滞纳金(简称“历年欠费”),以及未按规定及时参保或中断参保期间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简称“中断欠费”)。

  “历年欠费”的清偿办法:核查破产单位历年的医疗保险缴费帐目,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与实际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之间的差额即为该单位的欠费金额。

  “中断欠费”的补缴办法:断保或未参保期间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政府解困企业按60%计算)×11%×应补缴人数×中断时间。

  (二)需预缴的破产后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测算

  根据镇政发[2001]303号文件规定,企业在破产清算时应当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11%的缴费比例一次性为在册的在职职工预缴2年、离退休人员预缴10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

  因企业破产终止的在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一次性预缴办法:企业在破产时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解困企业按60%计算)×11%×在职职工人数×2年。如果企业破产时变现的资产不够为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的在职人员预缴两年的医疗保险费,则按实际预缴的时间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费一次性预缴办法:企业在破产时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退休人数×10年。

  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基金一次性预缴办法:破产时当年的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筹资标准(2003年9200元/人)×离休人数×10年。

  企业为离、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缴十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后,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与原企业脱钩,进入社会化管理。在职人员预缴费期满后,重新就业的,由新的从业单位缴费;没有重新就业的,由个人按规定缴费。

  (三)需预缴的内退、定补、协保人员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测算

  根据镇企改领[2002] 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破产时应为其内退、定补、协保的人员预缴社会医疗保险费。

  预缴办法:企业在破产时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自然增幅)×11%(“自然增幅”为10-14%,逐年累计滚动递增计算)。

  (四)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需补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测算

  如果定补、协保等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仍没有满足镇政发[2001]303号文件规定的“男30年、女2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要求,企业在破产时应为这些人员预先补缴年限不足部分的社会医疗保险费。

  补缴办法:企业在破产时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解困企业和重点工程征用土地录用人员按60%计算)×11%×不足的年限(计算到月)。

  二、企业改制时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测算

  企业改制时应清偿、预缴、补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有:往年度应缴未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应由单位承担报销的退休人员医疗费;应预缴的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内退、定补、协保人员需预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

  (一)往年度应缴未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测算

  企业在改制时应一次性清偿或补缴往年度应缴未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应清偿和补缴的往年度应缴未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与上述企业在破产时应清偿和补缴的“历年欠费”和“中断欠费”的内涵与方法相同。

  (二)应由单位承担报销的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测算

  应由单位承担报销的退休人员医疗费是指,企业改制后原所属的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医保政策规定应由单位承担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

  提取或缴费办法:按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缴费方式测算。可由企业提留专项用于报销退休人员规定的医疗费用,或为退休人员办理特殊医疗补充保险。

  提取或缴费金额:企业改制当年的退休费总额×2%×10年

  (三)应预缴的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的测算

  企业在改制时应提留十年的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并一次性预缴市医保中心,离休人员与改制企业脱钩,实行社会化管理,预缴办法同企业破产时的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一次性预缴办法。

  如果企业对离休人员不采取一次性预缴十年医疗统筹金办法的,应在改制时办理好相关手续,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离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和缴费工作。

  (四)内退、定补、协保人员需预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测算

  企业在改制时,应为每位内退、定补、协保人员一次性预缴社会医疗保险费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在预缴了相应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内退、定补、协保人员由代理机构进行社会化管理,与企业脱钩。

  预缴办法:企业在改制时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负资产改制企业可按60%计算)×(1+自然增幅)×11%(“自然增幅”为10%,逐年累计滚动递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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