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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的精神,加快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的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实施办法》和《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暂行规定》,现就我市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进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造福于广大农民群众,解决农民群众就医难、看病难的系统工程。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及省政府和省农业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2003年起,分阶段积极稳妥地推动全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具体发展目标:

  金湾、斗门区2003年上半年为宣传发动和起步阶段,争取到年底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达到50%,2004年达到60%;并逐年提高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力争到2008年,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

  香洲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好征地农民和股份制改造后村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推进城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逐步将其纳入全市居民的社会保障范畴。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由于农渔民人数少,居住极为分散等特殊原因,可参照本办法做好相关的调查研究,探索出符合该地区实际的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开展模式,待条件成熟时再开展此项工作。在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前,可先参照本办法建立农村大病救助制度,根据地方财力,对特困的农渔民中的大病住院人员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

  二、实施原则

  推行和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应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自愿量力、互助共济、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总体原则;采取区办形式,实行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低标准起步,高面积覆盖,扩大受益范围,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最终过渡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居民均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在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过程中,逐步建立市、区两级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作为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充形式,对因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支付其余医疗费用的特困农户给予资金救助。

  三、组织措施

  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切实把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计划,精心组织,认真抓好。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由余荣霭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邓群芳、市农业局局长张华大任副组长,市府办、市人大农村工委、市计划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及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的负责人任组员。各区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农业、卫生、财政的领导为副组长,农业、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审计、社保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切实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镇、村两级建立专门管理机构。镇政府要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成员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农经办、财政结算中心、村账镇代管机构、约定医院负责人组成,村级成立以村两委和村理财小组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发动村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并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筹集和协助管理、监督合作医疗资金,审核医疗费用单据等。

  (三)做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在开展合作医疗工作中,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和群众会议的形式,集中宣传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及相关方针、政策,引导农民增加对健康的投资,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和互助共济观念,积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各级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要抓紧举办培训班,培训骨干。

  四、资金筹集

  (一)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资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适度和互助共济的原则,建立起以家庭(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根据我市农村经济水平、农民的筹资承受能力和合作医疗保障需要,2003年—2004年人均年筹资额以50元为宜(含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参保人每人每年可按大病住院实际发生费用剔除自费项目外,按50%予以补助,最高封顶线为3500元,2005年起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经济承受能力适当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线封顶标准。在50元的人均筹资额中,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镇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个人每人每年出资25元,集体经济较好的村,个人出资部分也可由集体经济负担一定比例。

  (三)农民个人需出资的合作医疗保障金,由村合作医疗工作小组负责筹集,并按规定时间上缴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镇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将本镇筹集到的参保人缴交部分及镇级财政配套部分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到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农村特困农民需缴交的合作医疗保障金由市民政部门从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统一代缴,并在规定时间内划转到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四)2003年,市财政按照我市现有农村人口23.7万的50%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安排300万元作为今年农村合作医疗引导资金和救助基金,从2004年开始,每年递增不少于10%,并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计划。

  (五)各区级财政2003年也要按当地农民总人数的50%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安排配套资金,同时按照参保人数总筹资额的6%安排区级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并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区农村合作医疗机构作为宣传、发动、培训、组织、协调、管理、检查、监督及办公等日常费用。

  各镇政府要按参保人数落实镇级财政所承担的每人每年5元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配套资金,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各镇、村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工作费用由镇政府解决。

  (六)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特困户特大病情住院救助、特殊疫病补助和补贴合作医疗费用的超支部分。合作医疗救助基金作为合作医疗的有效补充形式,重点保障农村特困户的基本医疗需要和调节合作医疗运作风险。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农户,可在合作医疗补助的基础上,再从合作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资金补助。

  (七)各级财政、集体、个人出资形成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和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实行独立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要做到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

  五、监督管理

  (一)各区应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出各地农村合作医疗的章程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和管理监督。

  (二)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制定好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档案登记、票证表册管理和考核与奖惩制度;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把区(镇)、村开展合作医疗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内容,与干部实绩挂钩。

  (三)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和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由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并将其纳入村账镇代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四)各区、镇要成立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卫生部门、村民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合作医疗监督小组,对合作医疗资金管理、报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监督。

  (五)市、区每年均要对本辖区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和工作考核,对工作突出和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六)对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扣押截留、挪用借支、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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