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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港市灵活就业人员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东港市灵活就业人员住院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东港市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努力满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2]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劳动者在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已参加基本,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个体工商业主和雇佣人员、下岗职工、自由职业者,以及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和失业并轨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住院医疗统筹,只享受住院医疗和特定门诊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经办,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单独列帐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按丹东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缴纳。经市政府批准,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补办参保手续时,必须从2004年7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当年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7—10月。

  第七条 今后新产生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在25周岁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25周岁后,要求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从25周岁开始计算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首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支付。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前,应由市医保中心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费用自理。经查已患尿毒症、肾移植、白血病、肿瘤等重大疾病的人员,暂不能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条 住院医疗保险费必须按时足额连续交纳,延迟缴费的,按日加收2‰滞纳金。从欠缴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延迟缴费3个月以下的,在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延迟缴费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自补缴医疗保险费之日起3个月后,重新开始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延迟缴费一年以上的,需在补缴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男不足30年、女不足25年,需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补足后,方可继续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原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连续计算工龄与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实际缴纳保险费年限之和,男不足30年、女不足25年的,需按规定标准补足后,方可继续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但实际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三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病住院,须持住院医疗保险证和IC卡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第十四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东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特定门诊待遇。

  第十五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医疗待遇,按《东港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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