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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为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座谈会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低保对象参加住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为我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18周岁以上居民。

  二、参保人的住院医疗保险费按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交,费用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

  三、参保人按照《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四、符合条件的居民应当持户口簿、《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参加申报表》,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审查。经审查同意的,由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统一到社保部门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区民政局应当及时将参保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参保人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各区民政局在年初做出预算,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审批,批准后下拨各区民政局。

  六、宝安、龙岗两区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原村民,按现行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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