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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特困群体参保难、一些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按规定比例足额到位以及医疗保险管理还需进一步规范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适应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和全面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不断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克服一切困难,积极推进改革的进程。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

  (一)各地市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保证今年各地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包括混合所有制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体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三)要根据实际,尽快将困难企业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对只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采取适当降低缴费比例,暂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先建立统筹基金,只保住院或几种大病的办法参保,待单位有足额缴费能力后,再按照规定比例足额缴费,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要尽快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积极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作,尤其要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和参保工作。

  三、完善并落实好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对于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要按企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从破产费中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同时退休人员要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助。破产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61号)和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已经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要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采取不建立个人账户,只保住院或几种大病的办法,由各级政府按照规定的筹资比例,以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单独管理,以保证其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三)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改制改组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确定合理的缴费基数和筹资标准。改制改组企业要按规定,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由退休职工个人缴费参加大额医疗补助。改制改组后的企业职工都要参加当地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助。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照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要认真做好人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落实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灵活就业或本人有缴费能力的,可以个人身份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医疗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后纳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病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费补助;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或由社会各界提供医疗救助。

  (五)凡是没有出台大额医疗费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地市县,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进一步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三个目录、两个定点、一个结算办法”,完善协议文本内容,强化协议管理。要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稽查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使参保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要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竞争、退出管理,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各地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及时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实行双向转诊制度,采取适当降低个人自负比例等办法,引导患常见病、多发病的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方便参保职工就医,促进卫生资源合理使用。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测体系、运行评估体系、基金预警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五、加大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力度,保证基金的运行质量

  各地要认真贯彻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付管理。要尽快解决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按政策规定的筹资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问题,实际拨付医疗保险基金要逐步达到国家政策规定的筹资标准。要根据工资水平的增长,同步调整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并做到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良性运行。

  200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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