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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嘉兴市本级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八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本级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嘉政发[2001]112号、嘉政发[2004]8号、嘉政办发[2001]113号文件以及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年龄段内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金的同时,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统筹基金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再缴纳,不建立个人帐户。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按6元/人·月标准筹集,其中个人随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纳2元/人·月,政府和基金各资助2元/人·月。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凭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协议书、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附缴费单据)、身份证、2张1吋近期半身相片等证件、资料,向有条件的街道(镇)社会事业所或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委托办理参保手续。街道(镇)社会事业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按月申报并代为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按《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嘉政办发[2004]127号)的规定缴费和享受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持市社保局开具的《嘉兴市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住院介绍信》。

  第三条 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人员和原改制、破产单位与其终止或解除的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

  (一)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按参保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4%一次性缴纳至75周岁,一次性缴纳至75周岁不足5年的,须按5年缴纳,不建立个人帐户。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按72元/人·年标准筹集,其中个人24元/人·年,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政府和基金各按24元/人·年资助。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职)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年限)必须男满25周年、女满20周年。不满上述缴费年限的,应按市本级当年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5.5%一次性补足不足月份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凭本人退休证、身份证、2张1吋近期半身相片等证件、资料,向街道(镇)社会事业所或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申请委托并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选择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嘉政办发[2004]127号)的规定缴费和享受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持市社保局开具的《嘉兴市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住院介绍信》。

  (三)已退休(职)人员不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大病医疗保险,应在本办法实施半年内办妥参保手续;新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原则上应在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同时办妥参保手续,逾期按中断参保处理。

  第四条 首次参保或中断后重新参保的,按嘉政发[2001]112号、嘉政发[200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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