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委员会《关于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关于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现就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此次纳入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和已改制关闭破产原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含2001年以来省属下放企业,不含省直部门自办企业)。
省属国有困难企业,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定,一年一定。企业退休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审核。
二、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
已改制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当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尚未改制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当地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正在改制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按当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为退休人员预缴10年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企业退休人员应按照当地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三、筹资渠道
(一)省属国有困难企业
对已改制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由省级财政按规定为其参加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进行补助。
尚未改制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缴纳。企业确实无力缴费的,由企业申请,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从省企业改制资金中借款,待企业经营好转时由企业归还。企业无力还款的,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厅在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时,从企业资产变现中扣还。
正在改制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从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清算资金中足额列支。企业资产变现资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审后报省政府审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二)已下放的原省属国有困难企业
已改制关闭破产的原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按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和企业所在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补助三年,此后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尚未改制关闭破产的原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缴纳。企业确实无力缴费的,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后,对其欠缴部分,由企业申请,从当地企业改制资金中借款,待企业经营好转时归还。企业无力还款的,待企业改组改制和关闭破产时从企业资产变现中扣还。
正在改制关闭破产的原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从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清算资金中足额列支。企业资产变现资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核实并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财政厅积极筹措,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按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和企业所在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补助三年,此后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四、参保程序
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医疗保险。已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由企业原主管部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审核;企业原主管部门撤销的企业,由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审核。各地将参保审核情况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后,由省财政厅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足额拨付医疗保险费补助资金。
五、组织实施
本《意见》从2006年开始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参保企业逐一登记造册,将符合条件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确保将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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