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天津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实施范围,包括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的市属单位,区、县属单位,无主管部门单位,中央和各省、市的驻津单位以及部队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各省、市驻津单位在执行本办法时,只适用于户口在津的职工)。

  第三条 《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实行社会统筹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

  (一)津政发[1989]113号文件和津劳险字[1992]255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企业;

  (二)按津政发[1983]17号文件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养老保险的企业;

  (三)铁路、电力、中建六局、邮电等按系统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集体企业。

  第四条 享受待业保险的人员: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七条,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停产整顿的企业被精减的职工;

  (四)无主管部门企业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解散或精减的职工;

  (五)按《国营企业实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依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被企业辞退的职工;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企业开除的职工(含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现被解教或释放的人员);

  (七)企业每年按不超过全部职工总数1%的比例被精减的富余职工。

  企业按《暂行办法》精减富余职工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精减的具体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核同意(集体所有制企业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后实施。

  第五条 实施《暂行办法》的单位,均可比照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本市的实施细则。由此产生的,按国营企业处理劳动争议的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暂行办法》第三条中“企业每年按不超过全部职工人数1%的比例精减的富余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股份制、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等新机制的企业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全部职工1%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不适用于因季节性停产、内部整顿、限产及其它原因形成临时性停业的企业。

  第八条 《暂行办法》第五条中的“待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包括:

  (一)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

  (二)有偿使用待业职工生产自救费所形成的利润分成或借款利息;

  (三)运用待业保险基金的其它增值收入。

  第九条 《暂行办法》第六条所称“工资总额”的组成是指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在缴纳职工待业保险费时,可按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扣除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但国营企业中混岗的非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工人的工资总额包含在缴费基数之内。企业安排到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集体单位的人员,凡人事关系在原单位的,由集体单位支付的工资总额应包含在缴费基数之内。

  第十条 《暂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与财政没有脱钩的事业单位”是指全额预算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新建企业,自企业发放职工工资之月起按实发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费。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的“待业保险费”科目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行政事业费的“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实行新的财务制度以后按财政部规定的科目列支。

  第十三条 《暂行办法》第八条中“待业保险基金由市职工待业保险机构统筹管理”是指:

  (一)各区、县待业保险机构收缴的待业保险基金、滞纳金以及由此形成的银行利息,每月25日前,以委托付款方式上缴市待业保险机构;

  (二)待业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由市统一提取;

  (三)市待业保险机构统一向各区、县待业保险机构下拨周转金,用于待业职工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十四条 对无故不按时缴纳待业保险费的单位,需要加收滞纳金的,一律从第一次银行退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未按时缴纳待业保险费的单位,其应缴的待业保险费要按月在“待业保险费”科目中列支。区、县待业保险机构亦应建立台帐,分户逐月记录欠缴金额。

  第十六条 《暂行办法》第十条所称“职工待业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包括由于企业被兼并、合资、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单位等情况下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七条 《待业职工的救济期限,不包括待业职工离开企业时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月数。待业保险机构应从其生活补助费期满后的下月起发放待业救济金。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待业保险机构应予补助。

  第十八条 《暂行办法》笫十一条中“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是指市民政局规定的对城镇一口人困难户的救济标准。

  第十九条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称的“指定医院”是指区、街两级待业保险机构按就地就近原则所指定的医院。市级专科医院可视为指定医院。

  待业职工患有疑难病症,需到外地就医的,事先应征得区、县待业保险机构的同意,否则其医疗费不予补助。

  第二十条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医疗费用较大,个人承担20%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增加补助”,只适用于药品费。各项检查费、化验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等不属于增加补助范围。补助金额在一千元以内的(含一千元)由区、县待业保险机构批准;超过一千元的须经市待业保险机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患有严重疾病的待业职工在待业救济期满后不能痊愈,需要延长医疗期时,先由本人申请,经街、镇待业保险机构审核,延长三个月以内的(包括三个月)报区、县待业保险机构批准;超过三个月的报市待业保险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待业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死亡的,付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400元。需要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时,其计算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人均月工资总额的45%。

  待业职工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不付给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

  第二十三条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自动离职的人员”包括被企业除名的人员。

  第二十四《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已被招用为临时工的”是指纳入区、街临时工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在实行临时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后,以缴纳养老保险费为准。

  第二十五条 待业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以后,可将剩余的待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 待业职工待业期间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休手续由街、镇待业保险机构负责报请区、县劳动局审批。待业前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其退休金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没有实行社会统筹前,其医疗费在待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按上年度待业保险基金结余的25%提取,由市劳动局统筹安排使用。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实行现用现提,不得预提。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暂行办法》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区、县劳动局应书面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市劳动局同意,可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一般不超过应缴待业保险费的两倍。

  企业缴纳的罚金或滞纳金不得进入产品成本,在自有资金中列支;待业保险机构收取的罚金年末上缴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暂行办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劳动局提请其主管区、县、局办理。

  对擅自挪用待业保险基金的待业保险机构,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其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街、镇待业保险机构的职责是:

  (一)待业职工的登记、建档和组织管理工作;

  (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等待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

  (三)解决待业职工的生活困难和帮助其再就业。

  第三十一条 区、县待业保险机构的职责是:

  (一)待业职工档案的接收、资格审核和救济标准的计算;

  (二)统筹本区、县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工作;扶持、指导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

  (三)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日常管理;

  (四)对街、镇待业保险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待业保险机构的职责是:

  (一)统筹管理全市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等待业保险待遇的发放;

  (二)组织各区、县待业保险机构开展对待业职工的职业介绍、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

  (三)调查研究、提供政策依据,推动全市待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为职工建立补充待业保险基金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发放补充待业救济金的办法,在职工待业时,一次性发给本人。职工退休、转移工作单位以及死亡时,不享受补充待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五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