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河北省军队保障性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现就4户军保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问题。按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原则上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5%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五年后资金如有缺口,统筹研究解决”。
二、关于职工提前退休问题。按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关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45周岁)退休政策。其中,从事特殊工种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
三、关于拖欠养老保险费问题。按照《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企业清偿和补缴拖欠的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2]177号)规定“对于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保机构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四、关于非因工致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退休退职问题。按照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4户军保企业非因工致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由省、市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病退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
五、关于3524工厂200名内退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38号)规定,3524工厂破产前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内退职工,属于缴费基数不实,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办理补缴。4户军保企业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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