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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完善我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管理,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体制,确保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要求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共同推进基金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2001年6月4日)

  近年来,由于我市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化和产业结构调整,下岗、失业职工数量增多,加上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下同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和经济补偿金及失业救济金支出快速增长,使得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压力逐年加大,部份县(市、区)出现收支严重不平衡。为了确保全市基金收支平衡,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现行管理体制。按照责、权、利相适应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实行共同承担、分级负责,加强基金管理,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管理、负责、适当调剂”的管理机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适当调剂”的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

  1、市级统筹、统一管理。

  按《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市级统一出台失业保险政策和制度,及时通报各县(市、区)收支情况和失业职工动态变化情况,提供管理的信息和有关资料。实行市级统筹,即失业保险基金统一留在市财政失业保险专户,按统一管理原则,依据各县(市、区)每月基金收支情况,按规定拨付给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2、分级负责、适当调剂。

  各县(市、区)要做到应收尽收,确保收支平衡。妥善安排失业救济、再就业、转业转岗培训等促进再就业经费等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加强监控并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将隐性就业显性化,控制支出正常增长。同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基金收支缺口的各县(市、区)按50%原则承担。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数大于支出数的按支出数下拨;收缴数小于支出数,按收缴数加上收支缺口数的50%下拨。在完成上级下达收缴任务数的情况下,财政支付确实困难较大的县(市、区)可向上级申请调剂。

  二、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社会承担的资金(即失业保险基金承担部分)应纳入各县(市、区)管理范畴。

  各县(市、区)应严格按闽委发[1998]9号文件规定,切实保证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要继续实行两个确保,做好再就业各项工作。

  三、进一步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征缴率。

  各级劳动、财政等部门应及时配合地税部门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企业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任务指标。

  四、各县(市、区)必须加强对失业职工登记、失业保险金额申领、失业职工参加和接受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及重新就业的认定和管理,加强跟踪管理和监控,促使隐性就业显性化,确保失业保险金用于真正失业的人员;必须规范执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具体按《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276号)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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