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婺城、金东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根据《浙江省条例》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金政发[2004]4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03]186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每月336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基本的医疗补助金按每月失业金的10%发放,即每月34元;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按每月失业金的5%发放,即每月17元;医疗补助金每月随失业金一起发放。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已办理自谋职业的人员,不属调整范围之内。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