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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方面的双重功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省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江苏省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支出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挥基层平台作用,加强失业人员管理

  1.为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实行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社区公示、按月发放制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定期由本人到各市指定的机构进行申领,如实反馈领取期间求职、接受培训和再就业情况。接受申领的机构要对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社区进行公示。对于不按期进行申领的失业人员,可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于经审核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体申领办法、审核程序由各市制定。

  2.各市要建立和完善市、县(区)、街道、社区四级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对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抓紧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完善失业人员数据的采集、整理、核对等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失业保险工作职能的下移。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业务水平。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网络运行、维护等费用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确保做到应收尽收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特别是做好事业单位的参保缴费工作,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做到应收尽收,努力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事业单位的参保和申报工作。对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应由单位负担的失业保险费,并可实行由财政代扣代缴,具体操作办法由地方制定。

  2.各地要进一步核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加大稽核力度,配合地税部门共同做好基金征缴工作。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失业保险制度和规定,足额征收失业保险费和上缴省级调剂金,失业保险基金累计赤字严重的地区,省将适当加大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补助力度。

  3.各地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当期征缴的失业保险金和以前年度的基金结余要及时足额解缴至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地税过渡户和经办机构过渡户中。

  三、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进行认真核定,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列支,以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积累,提高基金抗风险的能力,进一步促进再就业。

  1.鉴于我省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已实现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按“三三制”筹资原则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数额应逐步减少,调剂额应控制在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征缴额的10%以内;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滚存结余出现赤字的地区,应暂停划转,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失业保险基金赤字的弥补力度,以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有结余的,可适当补充失业保险基金的不足。

  2.各地要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社[2003]60号)文件要求,严格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严禁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或列支经办机构经费、慰问费、银行手续费等统筹项目之外的支出项目。

  3.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的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用于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就业培训机构开展面向失业人员的免费再就业服务的支出。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就业培训机构免费开展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应详细记录提供的免费服务项目和介绍就业情况,按不超过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经经办机构审核并报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批准,分别在“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科目中列支。

  具备资质条件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和就业培训机构,通过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活动,推荐失业人员就业和组织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可向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要与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成效挂钩,综合考虑推荐情况、签订(协议)期限和失业人员年龄结构等因素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要综合考虑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培训种类和时间、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申请补贴资金的同时,需出具接受免费再就业服务人员的花名册、就业登记证复印件、就业证明等原始资料,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审核监督,确保补贴资金严格按规定使用。

  经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后推荐就业且签定一定期限劳动合同(协议)的失业人员,在相应期限内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4.各地要统筹安排使用再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补贴内容不得在再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重复列支。

  200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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