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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以下简称“并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并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5年基本实现并轨是中央总结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践,总揽全局,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决策,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1998年以来实行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大都协议期已满,应按规定实现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并妥善解决好并轨人员的再就业、关系接续、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这对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努力克服困难,确保并轨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明确工作目标,实行分类指导

结合我省实际,2005年6月底前,原则上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业按规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并轨人员和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尚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要以目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2005年6月底前完成并轨工作。

三、明确政策规定,认真严格实施

(一)依法破产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依法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行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27号)中关于“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28号)中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岗职工出中心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二)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接续,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0〕2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27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2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努力开辟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全面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再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及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的法人实体,多渠道安置下岗职工,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鼓励个体、民营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职工就业;鼓励支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大力开展就业援助活动,积极开发公益岗位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社会稳定

尚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财政、经贸等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牵头成立由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并轨工作小组,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程序,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入细致地做好并轨人员的思想工作。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预先研究制定周密的应对预案和具体措施,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各地要妥善处理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要紧密围绕促进再就业开展并轨工作,把促进并轨人员的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切实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和用工秩序,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同时,注意做好再就业与各项社会保障的衔接工作,切实帮助并轨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努力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尚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要按照统一部署,抓紧制定2005年6月底前实现并轨的工作计划,对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措施、工作进度和步骤等做出详细安排。并轨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经委备案。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向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经委报告并轨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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