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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5]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制度并轨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并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05年底基本实现并轨是党中央总结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践,总揽全局,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决策,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目前,我市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大都协议期满,实现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障制度并轨的问题已迫在眉睫。按照省政府总体要求,市政府提出:今年全市要确保完成50%,力争完成70%。为此,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克服困难,扎实工作,确保并轨任务按期圆满完成。

  二、集中力量搞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再就业为主线;要注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做好并轨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关系接续,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要注重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加强政策宣传,严格程序,把握节奏,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要注重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有机结合,通盘考虑;要注重根据不同企业和不同群体的状况,分类指导,区别对待。

  2、“并轨”的范围:目前在中心正在领取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和滞留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新裁减人员、没有进中心的人员不纳入并轨范围。

  3、国有企业不再新建再就业服务中心。今后,企业裁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直接纳入失业保险或城市低保。

  4、对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一律停发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

  5、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按原筹资渠道继续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愿意提前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按原筹资渠道一次性将至协议期满的基本生活费发放给本人。将代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费,由企业统一缴纳社保经办机构。企业依法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失业保险并轨。

  6、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由企业和职工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困难企业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通过变现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租赁闲置厂房、设备等方式筹资解决经济补偿和拖欠职工的债务。企业经努力仍难以一次性解决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签订有明确偿还期限、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经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县级经经贸委)审核后,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拖欠企业的债务,可以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中扣除。

  7、已列入国家、省及市县破产计划的国有困难企业,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和其他职工的劳动关系,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处理。其中,特困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资金不足部分,企业可向同级人民政府借款解决,借款从破产的相关费用中归还。

  (二)主要政策与经济补偿

    1、对中心协议期满、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下岗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退养期间,由企业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费,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其中:对国有特困企业,由当地政府采取多种筹资渠道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缴费基数代缴社会保险费。其间,企业破产或改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2、对中心协议期满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不含5年)不足10年(含10年)的下岗职工,经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代缴养老、费协议,由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协议期间企业实施改制的,由改制企业继续履行代缴协议。企业破产的,将企业应履行的上述代缴费用给予一次性清算,或移交重组企业继续履行代缴协议。

  在中心的原固定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签订代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协议,协议期限和负担比例由企业与职工双方商定。

  3、对其他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凡企业与职工已经全部清偿各项的债权债务或达成处理协议,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与失业保险并轨。

  4、除已经列入破产和改制计划并于2005年组织实施的企业和经当地“并轨”工作领导组认定为盈利企业以外的特困国有企业,确因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资金有困难,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特困企业应提出申请,主管局审查签注意见,报当地“并轨”工作领导组审核后,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5、鼓励下岗职工出中心。凡对下岗职工积极出中心的,各县(市、区)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可以结合实际,在限定时间内给予一定的优惠和鼓励政策,充分调动他们出中心的积极性,以促进此项工作快速运转。

  6、执行上述政策时,对下岗职工工龄认定,以企业职代会通过的出中心再就业方案之月计算。对职工年龄的认定,原则上以本人档案中招工年龄为准。

  (三)落实配套工作与强化再就业服务

    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已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应及时解除劳动关系,与失业保险并轨。如果没有参保或者有拖欠的,企业应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一次性补清,再解除劳动关系,与失业保险并轨。

  2、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改组力度,通过积极实施兼并破产、改组改制等措施,力争从整体上解决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问题,困难企业要优先列入同级政府国有企业破产或改制计划。

  3、各级人民政府要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大就业服务力度促进其再就业。各县(市、区)要建立严格的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登记制度。对两次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无正当理由不上岗的在中心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可停发其基本生活费,按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促进再就业开展并轨工作,把促进并轨人员的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切实落实好国务院、省政府出台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5、对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实现再就业人员的档案和社保关系,可通过当地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管理和续保。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按照晋政发[2005]3号文件要求,尽快建立由政府分管再就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或经贸委)、工会等单位组成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领导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并轨领导组备案。

  (二)恪守其职,各尽其责。并轨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作,情况比较复杂、牵涉的利益面比较宽,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各有关单位恪守其职,各尽其责,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岗职工身份、工龄,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等审核认定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企业筹资,政府补助资金的审核认定、拨付等工作;国有资产监管(县经贸委)部门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认定,督促企业清理拖欠职工的有关债务、企业资产变现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反映职工的意见要求,并协助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和稳定工作。

  (三)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并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为及时掌握“并轨”工作的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每季度要向市“并轨”工作领导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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