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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制度并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石家庄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通知》(劳部发[2005]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方案》(冀政办[2005]1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并轨目标和任务

  2005年底全市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撤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停止执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妥善处理并轨人员的再就业、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全面开始新制度的运行,即企业裁减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力市场机制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并轨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以确保稳定为前提,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在并轨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要从维护并轨人员的切身利益出发,设身处地为并轨人员着想,千方百计解决好并轨人员的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

  二是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职工要加大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再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再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下岗职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下岗职工所在企业要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安置本企业下岗职工重新上岗。

  三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推进。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认真贯彻省、市有关并轨政策,严格程序,先易后难,把工作做实做细,避免由于推进并轨工作而影响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四是坚持分类指导原则。要根据不同企业、不同人员的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妥善解决,不搞一刀切。

  三、并轨范围和对象

  实施并轨的范围:经当地再就业工作机构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

  实施并轨的人员:重点是目前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

  中心内的下岗职工是指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协议期满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仍滞留中心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是指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市政[1998]95号)规定,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四、并轨政策

  (一)按照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并轨

  1、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男性连续工龄满30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5年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办理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退养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企业负责办理退休手续。

  在内退期间企业破产或改制的,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执行。

  2、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与下岗职工协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办理协保的职工不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由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协保期间,企业实施改制的由改制企业履行代缴协议;企业实施破产的,企业应将履行的上述代缴费用从资产变现收入中给予一次性清算,或移交重组企业继续履行代缴协议。

  3、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不符合办理内退、协保条件的下岗职工和企业无条件为下岗职工办理内退、协保的,原企业要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鼓励并轨人员多渠道实现再就业

  促进并轨人员再就业是并轨工作的重点,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多渠道帮助并轨人员实现再就业。对并轨人员自主就业和企业吸纳就业的,除可享受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发[2003]8号)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企业吸纳本企业下岗职工占下岗职工人数50%以上的,由当地再就业资金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实际安置人数每人300元计算。

  2、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加工型劳服企业以及小型加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其他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的,同级财政可从当地再就业资金中对用工单位给予每人1000元的补助;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助;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3000元的补助。

  3、鼓励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其中:对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的,可由再就业资金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

  4、盈利企业的下岗职工原则上由本企业负责安置,企业确实无法安置的,职工依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享受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多渠道筹集并轨资金

  1、下岗职工并轨所需资金依法由企业支付。盈利企业下岗职工并轨所需各项资金全部由本企业负担。亏损企业并轨所需资金,企业要通过多渠道筹集解决:一是凡生产经营正常运转或部分运转、有经营销售收入的企业首先要确保并轨所需资金筹集到位;二是企业有房屋、设备、土地出租的,其租金收入要首先纳入并轨资金;三是全部停产且无资金收入的企业,要通过资产评估,将可置换的资产变现,最大限度的筹集并轨资金。通过上述渠道企业筹集资金仍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对经营状况等情况认定后,可给予适当补助。

  2、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金的作用,在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前提下,根据并轨工作的实际需要,按规定调剂一部分资金并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支持并轨工作。

  3、调整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办法,支持并轨工作。今年市本级分配转移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与各县(市)资金到位情况和并轨任务挂钩,凡地方预算资金没有落实到位的,市本级在分配今年转移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时相应核减。

  4、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并轨工作与市属企业同步进行。亏损企业下岗职工并轨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出中心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74号)文件执行,即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所需资金由省再就业资金负担。

  (四)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补助标准及办法

  1、对有能力支付内退人员退养费及筹集不低于20%的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视企业实际办理内退人员的数量及困难程度,由再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的社会保险费补助。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2、企业与出中心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原则上应由企业负责筹集解决。但对于确实无任何经济收入的特困企业,由再就业资金给予全额补贴;对于其他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企业,政府可给与适当补助,但人均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

  3、经济补偿金标准以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扣除不在岗年限(本人原因造成不在岗),每一个工龄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本企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依法实施破产、改制的企业不再保留再就业服务中心

  破产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要包括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改制时,其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在职职工享受相同的安置分流政策。按照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石发[2003]14号)规定,破产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费用在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改制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费用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抵扣。

  (六)撤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撤销时,当地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撤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历年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一)妥善处理好企业与职工的债务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欠下岗职工的各种债务由所在企业负责清偿。企业要千方百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偿还拖欠下岗职工的各种债务。改制企业可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将企业所欠下岗职工的债务转为股权;暂时确无清偿能力的企业,要与下岗职工协商签订分阶段清偿债务的协议。

  (二)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原企业欠缴的养老、失业、费由企业缴纳。确实无缴纳能力的企业,参照《指导意见》规定,由当地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代为缴纳,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划入养老、失业、医疗基金专户。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5年7月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和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并轨的各项基础工作,一是加强对并轨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和并轨工作方案;二是对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实施并轨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三是做好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所需资金的测算和筹集工作;四是做好并轨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

  (二)并轨实施阶段。2005年8月-11月,各县(市)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市并轨工作的总体安排,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启动并轨工作实施方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05年12月对全市并轨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各县(市)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对并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实施并轨工作中的经验、问题要进行全面分析,形成书面报告,于2005年底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并轨工作的组织领导。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而且直接涉及到广大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并轨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并轨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确保并轨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并轨工作领导小组,张发旺副市长任组长,刘凯副秘书长、刘国栋局长、李和平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商务局、民政局、中小企业局、就业服务局等部门组成。并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张民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财政局副局长王彦勤、国资委副主任米志奇兼任。办公室负责全市并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审核企业并轨方案;财政局负责并轨工作所需资金的筹集,并对企业并轨所需补助资金审核和拨付;国资委负责所属企业、监管企业并轨方案的审查及企业自筹并轨所需资金的筹集和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并轨方案的审查及并轨所需资金的筹集和监督。各县(市)要成立并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进度,确保并轨工作顺利完成。

  (二)精心筹划,周密安排,稳步推进并轨工作的开展。各县(市)在并轨工作中,要立足于当地实际,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坚持推进改革与维护稳定相结合、利益调整与承受能力相结合、依法规范与平稳推进相结合、实施并轨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区分不同企业和人员的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的工作方法,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入细致地做好并轨人员的思想工作。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制定周密的处理预案,建立处理突出矛盾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积极促进再就业,合理控制失业。在并轨工作中要坚持就业优先原则,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广开就业渠道,努力扩大就业总量。全面落实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并轨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

  八、享受再就业资金保障基本生活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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