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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农垦企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赤峰市农垦企业基本实施意见》已经赤峰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做好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关系到农垦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所辖农垦企业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于2004年3月底前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牧业局备案。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牧业局。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赤峰市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赤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农牧业局

为了尽快建立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农垦企业及其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税务征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原则上执行20%的缴费比例,也可执行当地规定的缴费比例;职工个人执行全市统一的缴费比例。实行费改税的农垦企业农业职工,可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确定缴费比例。

从事非农业生产职工的个人缴费,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缴费基数可按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核定,也可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采取按月申报,按月或按季、收获季节缴纳。

四、农垦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1995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个人帐户规模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均可计算为缴费年限,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个人帐户。

五、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按下列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农垦企业的离休人员,按照当地机关同类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重新确定养老金。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部门要对其退休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认定,不符合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在职人员对待;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照下列办法核定其养老金标准: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老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老工人,比照当地企业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养老金。

2、1995年底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基本养老金=2000年当地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退休前的连续工龄×2002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0.6×1.4%。

3、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2002年当地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0%+1995年底前本人的连续工龄×2002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0.6×4+96年至职工退休时的平均指数×96年至职工退休时的缴费年限)/92年至职工退休时的缴费年限×1.4%+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上述办法核定后,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定。

(三)本办法实施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缴费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1.4%+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2、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一次性结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1.5×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个人帐户累计存储额

(四)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职工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以1996年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工资和1995年至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计算。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六、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从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按个人帐户补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可分两个年度到2005年12月31日前补齐。2003年6月30日前符合退休条件人员从2003年7月1日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

职工从农垦企业流动到其他单位,按调入单位同类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七、各地要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对农垦企业的基金收支缺口,当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认真加以解决。对困难地区农垦企业参保后增加的基金缺口,国家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八、已经实行场、乡合一的农垦企业,改制后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制度,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负担;实行独立核算的工商企业及其职工、改制前参加工作的农业职工,以及原农垦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九、已经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垦企业,原则上执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能够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也可执行当地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十、做好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关系到农垦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旗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本方案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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