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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应依法参加,其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及待遇计发按照《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执行。

  二、严格执行缴费工资的规定。企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以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之和的,应以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

  三、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仍在从业,经本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允许其继续参保缴费,并延缓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延缓期以年为单位,缴费年龄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2007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应为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08年及以后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应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为使按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与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平稳衔接,在省政府规定的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差额部分作为新办法的补差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分别发给高出部分的10%、30%、50%、70%和90%.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以2005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其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再增加本人原办法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的5%.

  在过渡期内,逐步冲减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2006至2010年退休的人员,分别执行原过渡性调节金标准的90%、70%、50%、30%和1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完全按新办法执行。

  五、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要严格执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公示制度以及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制度,增加缴费透明度,接受职工的监督,防止出现因单位漏报、瞒报缴费基数而影响职工养老待遇的问题。

  凡在缴费工资基数公示及退休审批公示期限内,本人未对缴费工资基数提出异议的(因公出差、出国或因不可抗力而未能按时提出异议的除外),或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期限内,本人未对缴费工资基数提出异议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单位和职工个人的补缴申请。经监察或社会保险稽核,发现单位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扣除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后,按单位瞒报、漏报缴费工资的数额予以追缴,追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凡已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生产经营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以申请企业年金试点,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企业年金的试点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依照国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4%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监管,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二月一日

  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发(2006)9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各市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兼顾当前和长远,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强管理服务,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办法,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殊工种、因病等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我省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2006年此类人员缴费比例要统一为20%.统一缴费比例后,缴费增幅较小的市,缴费基数要一步到位;缴费增幅较大的市,缴费基数在3年内逐步过渡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各级政府要将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养老保险基金增收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配套联动,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扩面征缴激励机制,切实落实省制定的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奖励制度,依法将城镇各类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不断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批复我省的实施方案执行。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各地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缴费公示制度,增加缴费透明度,防止因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影响职工待遇问题的发生。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

  (二)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要逐步冲减,5年后取消过渡性调节金。

  为使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具体比例由省劳动保障厅研究确定。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均以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上述设定的5年过渡期内,仍可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四)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对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扣减2%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仍应执行原来的规定。

  (五)本意见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和办法。

  八、规范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按照国家关于提高统筹层次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规范完善省级统筹。要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项目、参保缴费等重大政策,由省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市不得另行作出规定。

  要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低于20%的市,在3年内调整到20%,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低于20%且当期收不抵支的市,2006年要调整到20%.

  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市结余的基金由各市管理,但基金的使用须经省研究确定。

  要完善省级调剂金的上解下拨机制。各市要根据省里下达的上解计划及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省对下调剂实行考核拨付制度,基金的下拨与各市扩面征缴任务和基金上解任务的完成情况挂钩。具体上解下拨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九、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各地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坚持边推进边规范,促使企业年金工作有较大发展。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促进企业年金规范化运营,保证基金安全。

  十、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完善工作制度,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发展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险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努力实现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管理,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要加强经办人员和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培训,增强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认真开展行风建设,抓好优质服务窗口的创建,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标准,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和工作时限,为参保对象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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