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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企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万州区企业职工基本和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万州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全区统一的、权责明确、严谨高效、抗风险力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区劳动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就业局、区社保局等社保职能部门,分别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和区政府目标综合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万州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区劳动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社保局、区就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考核办公室),负责目标考核的日常工作。区考核办公室设在区劳动社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劳动社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政府督查室和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和各被考核单位考核任务的完成。

  二、考核内容第五条 按照国家、重庆市和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目标考核工作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征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为重点。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覆盖面:本年度新增参保人数、新增缴费人数;本年度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率(简称参缴比)。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征收:根据重庆市下达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目标任务,结合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结合本年度扩面、工资总额增长、缴费人数的变动等因素,确定本年度考核应征收额。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率为95%,失业保险费征收额为90%.具体计算办法为:本年度实际征收额(含补收历年欠费)÷本年度考核应征收额×100%.(三)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四)各移民开发区和江南新区财政应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资金的到位情况。

  (五)离退休人员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社区管理率,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情况。

  (六)各项政策、业务操作及规范管理的执行情况。

  (七)失业保险调剂金的按时足额上交情况。

  (八)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区劳动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每年初提出当年度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报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企业破产、整体搬迁、改革重组等引起各移民开发区和江南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出现较大变动的,经区劳动社保局、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对相应的补助基数、考核应征收数等进行适当调整。

  三、考核办法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目标考核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如下:

  (一)每年初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目标考核任务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各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和区级相关部门下达。区劳动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按各自职责进行半年和年度初评,初评结果报区考核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对各移民开发区和江南新区及区级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考核。

  (二)区地税局、区社保局和区就业局具体负责全区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基金收支缺口以及各被考核单位完成各项考核工作指标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等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管理台帐,并负责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送区考核办公室。

  (三)区考核办公室每季度对各被考核单位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目标任务情况以及半年、年度综合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四)年度综合考核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分别实行百分制。

  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任务40分,各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同级财政承担基金缺口资金及时到位、基本养老金确保发放两项目标考核任务各20分,其余目标考核任务20分;区级相关部门的考核办法由考核办公室另文下达。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40分,按时足额上交调剂金20分,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20分,其他目标考核任务20分。区级相关部门的考核办法由区考核办公室另文下达。

  四、奖惩办法第九条 对各被考核单位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目标任务的综合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对被考核单位总体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第十条 对年终总评和单项工作完成情况成绩特别突出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参加当年度目标考核的评优评先:

  (一)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未能按时足额发放;

  (二)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率低于95%,失业保险费征缴率低于90%;

  (三)各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财政应承担基金缺口资金未能按规定到位;

  (四)未严格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造成基金流失等严重后果;

  (五)没有按时足额上交失业保险调剂金。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按以下办法分别给予处理:

  (一)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恶性突发性事件的,按管理权限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未完成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任务的,征缴率低于95%的差额部分和新增基金缺口应由当地财政承担的部分由财政予以弥补,未按规定弥补的,由区财政通过财政决算扣收;对未完成当年度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的90%,没有按月征进度完成征收任务和及时足额上交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区级不给予调剂,其发放缺口由当地财政予以弥补。

  (三)对违反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违规办理退休(职)、扩大统筹范围、增加基本养老金待遇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以及擅自扩大失业保险享受范围等行为,由区劳动社保部门按有关规定责令其纠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由此已支付的基金由各移民开发区和江南新区负责收回,造成基金无法收回或需要继续支付的费用,由各移民开发区和江南新区全额承担。未按规定弥补的,由区财政从上级财政补助中全数扣收。

  (四)对未完成当年度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目标考核任务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相应扣减有关专项工作经费。

  五、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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