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制度的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现就做好当前我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对深化农村改革、解除农民后顾之忧、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农村养老保险探索已经进行了十多年,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广,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各地要在提高认识,总结经验的同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已经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县级为单位),要加大力度,率先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具备条件的地区,要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暂缓开展此项工作。

  三、理顺体制,稳定队伍,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对尚未完成职能移交的地区,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按照《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8号)、《关于构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8号)、《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劳社部发明电[2000]6号)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职能移交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2]10号)等文件精神,尽快将农村养老保险职能从民政部门移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今年内,没有移交的地区,经审计后要全部移交。各级政府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妥善解决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编制问题,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部门要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监管,规范操作,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各地要切实做好农村养老保险整顿规范工作,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认真进行清理,凡挪作它用的基金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谁使用谁归还”的原则,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大回收违规基金的工作力度,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各地要严格遵守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今后任何经办机构不得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3%的管理费。要建立省、州(市)、县三级基金管理体系,省级负责全省基金的管理运营;州(市)级可以单独运营基金,但连续两年达不到基金增值要求的,应上解省级代为运营;县级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收缴保费、管理个人账户和负责养老金给付,除留足当年给付备用金外,不再管理和运营基金,基金全部上解到省、州(市)。各级审计机关要把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纳入年度计划,不定期进行审计。

  五、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推进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当前,要重点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进城务工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研究提出,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六、积极引导,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宣传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农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知识,提高农民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要改进工作方法,调动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引导、动员农民自愿参保。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