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闽政文[2004]36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统筹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闽政文[2004]36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调整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二、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三、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入伍时间以组织审干结论和个人档案记载为准)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
四、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五、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增加的资金,分别由省、市从历年结余基金中各负担50%.市承担的50%部分由市与县(市)、马尾区从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如各县(市)、马尾区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市里调剂解决。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资金由省级基本统筹基金解决。
这次全省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从安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本项工作应于2005年1月底前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把好事办实办好。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5年1月20日前将待遇调整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应于2005年1月28日前将全市此次调整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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