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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冀劳社[2004]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及职工缴纳基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市和单位要求就其中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是指曾参加过养老保险、因故退回到企业自行管理,此期间既不向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也不申领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其退休费用由本企业自行负担的企业。不包括已经参保但应申报缴费基数未申报、应缴费未缴费、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欠费企业。

  二、原集体企业在省厅、省财政厅《关于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的通知》(冀劳社[2001]10号)下发后,未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已破产或濒临破产,多年未缴费且现单位已无缴费能力的,不属于38号文件规定的补缴范围。应按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低保”待遇。

  三、享受38号文件第四条优惠政策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将与其形成的所有职工人数上报并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申报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工资台帐、工资发放原始记录等原始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补缴。

  四、实行企业和个人缴费后,一直未缴费人员,现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不属于38号文件规定的补缴范围,劳动保障部门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五、纳入城市“低保”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的人员,可按3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执行。初次就业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人员,只能从参加养老保险之日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重新参保后不补缴以前欠费。

  六、38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缴费情况的复查申请,职工个人因缴费基数不实造成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如确因企业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影响退休待遇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七、鉴于部分市因以上问题不明确,尚未办理补缴手续,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38号文件的执行时间,延长时间暂定不超过2005年6月底。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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