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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社会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农村社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日

  通州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程,解决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资,建立个人账户,储蓄积累与待遇调整机制相结合,以保障被保险人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待遇水平与本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为原则。

  第三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本区在册农业户籍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具备参保条件的村,在是否参保和确定参保人员范围时,需经过村民主程序决定。参保时要优先给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者、低保对象、孤残等困难群体参保,优先给独生子女家长、现役农村籍义务兵等优抚对象参保。

  第五条 因资金不足尚不具备参保条件的村,必须每年从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处置、企业改制等资产收益中提取不低于60%的养老保险储备金,由乡镇政府设专户存储,待条件具备时为村民参保。

  第六条 其他具备参保条件的个人,也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

  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以村为单位参保的,个人缴费的比例不低于应缴费总额的20%,村集体和被保险人负担的具体比例,可根据本村和参保对象的情况,由村委会通过民主程序确定。个人参保的,直接到所在乡镇经办机构办理入保手续。

  第八条 区财政补贴由个人账户补贴金和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储备金两部分组成。其中,个人账户补贴金按选择的待遇标准和被保险人所属年龄段确定补贴标准。每年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应的补贴额于每年12月份足额划拨至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储备金由区财政每年按当年农保缴费总额3%的比例提取,专户存储,用于为领取养老金人员调整待遇时使用,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按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及选择的待遇标准确定。原则上最低缴费额按参保当年本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最高缴费额按参保当年本市上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缴费最低标准随本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而调整,缴费的最高标准随本市上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变化而调整。

  第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中的集体缴费和个人缴费采取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两种方式。财政补贴中的个人账户补贴金采取逐年补贴的方式,从参保年起至到达领取年龄时止,补贴年限不足10年的,补足10年;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储备金采用分期划拨的方式。

  第三章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农民参保缴费后,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并按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证明由缴费单位发给每个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由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组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实行复利计息、分段计息的原则,计息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对于参保缴费时男已满60周岁及以上,女已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保险人,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的,按确定的领取标准发放;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的,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按实际缴费额计算。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保证支付10年。根据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决定是继续按月领取或一次性继承保证金,但领取和继承标准不包括养老金待遇调整部分,10年保证期满后,终止发放养老金。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被保险人在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应在死亡后10天内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上涨水平及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做适时调整,具体调整的时间和标准,由区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五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清算和衔接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在本区范围内户口关系发生变更的,转移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户口迁出本区的,根据被保险人个人意愿选择转移或清算。选择转移的,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选择清算的,按个人全部缴费本息和集体补助金的50%一次性返还。

  被保险人户口迁出本市的,根据被保险人个人意愿选择转移或清算。选择转移的,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选择清算的,按个人全部缴费本息和集体补助金的50%一次性返还。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死亡的,其退保办法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转居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按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现行模式实行区级统筹,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资金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政策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每年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区、乡镇、村三级管理体制。区设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管理和经办工作;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参保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区、乡镇两级经办机构的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六条 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二)对失地农民状况进行调研、设计参保方案。

  (三)收缴和管理农村养老保险资金。

  (四)审批并支付被保险人的养老金。

  (五)建立并管理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清算手续。

  (七)按时编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草案,编报会计、统计报表。

  (八)对参保对象提供有关政策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二)监督村委会在参保、缴费时履行民主程序。

  (三)具体审核参保农民的条件及相关手续。

  (四)协助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收缴以及养老金的发放工作。

  (五)对参保对象提供有关政策、经办手续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履行在参保缴费时的民主程序。

  (二)收缴本村参保人员的保险费。

  (三)办理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启领和死亡申报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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