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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企业基本养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经省厅和财政厅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企业基本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5.5%调整为22.5%.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0%。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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