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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缴费比例,并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党政群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0%调整为38%(含职工个人应负担的2%部分)。

  二、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0%调整为36%,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不变。

  三、市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办公室自2005年7月1日起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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