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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江苏省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推进乡镇企业参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乡镇企业(特别是已改制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原乡镇集体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制定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计划时,应将乡镇企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乡镇企业职工应全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省统一规定的各地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应按当地城保统一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实施前未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的乡镇企业职工,从参加城保之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并计算缴费年限。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参加农保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城保后,各地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衔接两种养老保险关系:

  1、折算。将原农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城保后,折算成城保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自衔接之日起,按对应的城保缴费标准向前折算。对应的城保缴费标准为:以统筹地区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基数(具体标准由省辖市局确定),以历年个人缴费比例加上企业缴费比例20%之和为比例计算的养老保险费本金以及按历年养老保险利率计算的利息。折算形成的1996年前的缴费年限不记载个人帐户。折算的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早于当地农保实施时点的,超出部分的农保帐户积累额不再折算,由农保机构退还本人或直接转入城保帐户。

  2、补差。按上项规定,计算参加农保之日起至参加城保之日的城保缴费额,以职工农保个人帐户积累额抵冲城保缴费额并补足差额后,其参加农保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城保缴费年限。

  3、封存。原农保个人帐户储存额由农保经办机构封存并继续计息。自参加城保之日起建立城保个人帐户,按城保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到达退休年龄后,将其农保个人帐户积累额并入城保个人帐户,按城保办法计算养老待遇。

  四、参加城保的乡镇企业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后,可以将个人帐户封存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城镇重新就业后再按城保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也可以申请将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转入其户籍所在地的农保个人帐户;户籍在外省,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帐户转入农保或一次性支付后,终止城保关系。

  五、参加城保的乡镇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或因病非因工伤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经营不正常,暂时无力参加城保的乡镇企业,先安排其参加农保。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农保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可根据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按照便于与城保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制订计划,逐步将其纳入城保范围。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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