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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被征地农民基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被征地农民基本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宝鸡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步伐,努力建设和谐奋进新宝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㈠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和谐奋进新宝鸡,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体系,强化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依据“低标准,广覆盖、可选择、易衔接”,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市、县(区)财政分级补贴的原则,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㈡基本原则

  1、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2、保障办法既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又能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3、统一制度,分级负责,覆盖城乡,分类保障。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

  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因城镇改造经有土地征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不足0.3亩,符合“撤村转居”的“城中村”人员。

  三、缴费标准及待遇

  根据新被征地农民和已被征地农民的不同情况,按照强制性与选择性相结合,日常生活与养老保障并重的原则,分别为其建立制度基本统一、缴费档次自选、待遇标准合理、参保形式灵活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㈠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

  1、新征地农民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标准统一确定为260元/月,所需资金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从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费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次性统一扣缴。政府财政补助4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性资金中列支。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纳5—17.5年的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一)、(二)。

  2、新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养老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人员,在一次性缴纳5—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月领取260元的养老金。

  3、新被征地农民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50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不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17.5年的养老保险费,待其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260元的养老金。

  4、新被征地农民处于劳动年龄(男年满18不满50周岁、女年满18不满40周岁)段的人员,一次性缴纳5—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在此期间,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可将其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若未实现稳定就业,但村(组)和被征地农民依据自身经济实力,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可按我市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条件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上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由村(组)和本人按照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表一)中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的缴费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政府财政相应补助40%,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养老保险金。

  ㈡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

  1、积极引导已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保障标准分别为:220、240、260元/月,由村(组)和个人自愿选择。所缴费用由村(组)集体经济和个人分担60%,政府财政补助40%或45%.原则上由村(组)统一组织参保,一次性缴纳费用。一次性缴清5—17.5年养老保险费的村(组)和个人,政府财政按45%给予补助。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过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分次缴费,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还可以按年缴费。但分次或按年缴费的,要缴纳相应的利息,财政补助为40%.超过规定时限或违反协议的财政不予补助。标准见附表(三)、(四)。

  2、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从缴清费用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3、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缴足17.5年的费用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4、处于劳动年龄段人员,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标准参照新征地农民相同年龄段人员的办法办理。

  ㈢、新被征地农民和已被征地农民未到达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或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集体和个人缴费储存额或储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四、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要首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市、县(区)财政和村(组)集体经济要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村(组)和个人承担60%,政府财政补助40%(其中:市级财政补助30%,县区财政补助10%)。村(组)和个人承担的60%养老保险费用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时间统一扣缴划拨农保经办机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交时,其不足部分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负责补足。政府财政补助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性资金中列支,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按规定时间统一划拨农保经办机构。

  已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财政补助40%或45%(其中:市级财政补助30%或35%,县(区)财政补助10%)。村(组)集体经济和个人承担的60%养老保险费用负担比例由集体和个人协商确定,村(组)统一组织筹集资金按规定时间向农保经办机构缴纳。政府财政补助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性资金列支,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按规定时间统一划拨农保经办机构。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由“撤村转居”的居民委员会在3个月内统一办理完毕,参保时间从正式办理参保手续后起算。

  各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各级财政部门在同一国有银行开设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取利息纳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税费。建立被征地农民基金管理系统,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行。社会保险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督促检查工作;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经办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的转户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收缴及社会保障资金的划转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并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做好基金筹集、划转和监督工作;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发放工作。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等各项服务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配套实施办法,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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