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分别从2005年7月1日、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生活费。在普调的基础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企业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8元退职生活费。在普调的基础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企业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三、上述退休人员如身份重复的,按最高待遇标准增加养老金。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县,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农垦系统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缺口要如实向中央部门申报、申请补助。补助资金到达前先由农垦和省本级以养老金或他项资金各垫付50%.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市、县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六、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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