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45号)精神,现就杭州市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具有杭州市城镇常住户籍并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
3、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年审为准)、市场经营摊位租赁合同(租赁期一年及一年以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经备案的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书;
4、持有本市商业银行提供的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扣款清单。
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的,可申请补贴。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户或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残疾人,对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除享受杭州市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以外的自负部分给予适当补贴(本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具体补贴标准为:
1、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救助证》的,按自负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2、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按自负部分给予80%的补贴;
3、无以上“两证”的,按自负部分给予60%的补贴。
三、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从各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办理补贴程序
1、补贴按“先缴后补”、直接补给个人的办法执行。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户或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残疾人,在每年的1月底前,持户口簿、《残疾人证》、《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救助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营业执照或市场经营摊位租赁合同、纳税或支付摊位租费的凭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经备案的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书和工资发放单、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3份,向户籍所在街道残联提出申请。
3、街道残联审核后,在所在社区进行公示(5—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残联反馈给申请人。公示后无异议的,经区级残联、、财政三部门核准,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执行。
4、对申请人《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救助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就业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并视证件上年度的有效月数,给予相应时段和标准的补贴。
5、申请人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期间,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将中断时段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齐,否则扣减其相应时段的补贴。
6、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3月底前办理完补贴发放工作。
五、密切协作,加强管理和服务
实施对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残联要密切协作,加强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缴费提供便利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残联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在政策宣传、补贴申请受理、落实参保补贴等方面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参保补贴工作。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1:
杭州市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表一) 年 月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残疾类别 | 残疾证号 |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
持何种救助证 | 证件号码 | ||||||||||||||||
经营(从业)地址 | 联系电话 | ||||||||||||||||
经营(从事)业务 | 每月收入 | 元 | 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 元 | |||||||||||||
经营(从事)时间 | |||||||||||||||||
社区意见(盖章) | 年 月 日 | ||||||||||||||||
街道残联意见(盖章) | 年 月 日 | ||||||||||||||||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意见(盖章) |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由申请人填写。
附件2:
杭州市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汇总审批表(表二) 年 月
补贴人数 | |
补贴金额 | |
残联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写一式四份,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件3:
杭州市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情况统计表(表三)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口簿号码 | 家庭地址 | 残疾类别 | 残疾证号 | 营业执照证号 | 经营项目 | 月 收入 | 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 养老保险补贴额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合计 |
填报单位(盖章):
注:此表随表二一同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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