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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制度改革的方向,也是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目标。为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切实做好社会化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帐户,按月将规定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入帐户,保证离退休人员能够按时领取养老金。各地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对于巩固两个确保,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各级部门要加强领导,按照省上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组织力量,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科学规范的发放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力争2000年底以前,全省基本实现参统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二、社会化发放的对象、原则和发放形式

(一)发放对象。发放的对象是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由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二)发放原则。各地要努力创造社会化发放的条件,以先易后难、分步推进和就近、安全、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为原则,想方设法为离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三)发放形式。各地应彻底改变由企业代发养老金的作法,积极采取委托银行、邮局发放和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的办法。

1.委托银行发放。各地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委托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代发基本养老金的要求,充分利用银行社会服务机构网点分布广、服务设施完善的优势,委托其发放养老金,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保证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2.委托邮局发放。对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可委托邮局采用邮寄的方式为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邮寄费用等有关事宜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有关通知精神办理。

3.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对于不具备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条件的地区,社保机构也可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

4.委托企业管理组织代发养老金。对于居住偏远、远离城镇,附近无银行、邮局等服务网点,不能前往社会服务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目前可暂时委托企业退管组织代发养老金,但必须将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建立在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基本养老金专户。对于委托退管组织代发养老金的企业,社保机构要定期派人检查发放情况,俟条件成熟时,逐步调整为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三、各级社保机构加强同各社会服务机构的配合,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

各级社保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与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协作,及时制定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以及与社会服务单位的协议文本,并尽快付诸实施。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社会化发放提供便利服务,简化手续,为离退休人员办理活期储蓄帐户和储蓄卡(本),开设养老金发放窗口。合理安排好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时间,既要保证按时足额,又要做到有条不紊,以利于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

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企业要成立由企业领导、工会、劳资、在职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代表参加的监督小组,具体负责监督养老金发放情况、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和企业缴费情况。

四、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管理

(一)养老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本着就近、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原则,在银行和其他社会化服务机构设立"养老金发放专户",养老金发放专户的资金专款专用,即只用于为离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挪作它用。对克扣、挪用养老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二)防止冒领现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对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进行监控,严防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

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机构和银行做好社会化发放的组织管理工作,应于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对不按时如实申报造成养老金流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追回流失的养老金。

(三)统筹项目外的发放。省级统筹项目外发放的养老金仍由企业发放,形式由企业自定。

(四)单位因破产、关闭等原因需办理离退休人员管理单位变更手续的,由单位凭申请变更的报告和批准变更的上级批文到社保机构办理。

(五)各级社保机构要公开办事制度,公布基本养老金发放举报电话,接受离退休人员的举报和监督,对无故不按时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真查处。

五、建立和完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和有关业务单位的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配备必要的设备,尽快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加强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准确地为社会服务机构和离退休人员提供服务。

六、加强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清理回收工作

提高养老保险费收缴率是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法加大征缴的力度,在2000年9月份以前必须全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要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严格核定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按规定的比例全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各地必须完成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率90%以上,历年欠费清欠率50%以上的目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的缴费情况,企业应按时足额缴费,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对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缴纳的企业,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责令其限期补缴,对拒不补缴的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将缴费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各地要建立起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准备金和基金支付预警制度,要认真周密地分析实行全额征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的基金收支情况,预测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预筹必要的准备金。要建立基金支付风险预警制度,一般应支付两个月基本养老金的资金积累水平作为预警线。当资金积累水平低于预警线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做好应急准备。

七、做好宣传工作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直接牵涉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把宣传工作作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社会化发放的重要意义和维护离退休职工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以及有关的工作程序和服务措施,消除职工群众的思想顾虑,为社会化发放及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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