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制度的决定》和《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目前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尚未达到20%的县、市、区,不得借机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少数县、市、区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或需调整原有企业缴费比例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直企业1998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仍按企业工资总额的12%执行。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原则上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加快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
三、从1998年1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1997年12月31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职工调动时,基本养老保险费1998年1月 1日以前的只转移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1998年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
四、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个人同时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五、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个人同时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单位和个人同时缴费(含视同缴费)累计满10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每月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比例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按本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按十政发[1996]15号文件计发的社会性养老金高出基础养老金的部分,第二部分为按十政发[1996]15号文件计发的缴费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中保留的社会性养老金,仍按十政发[1996]15号文件规定调整,直至调整完为止。
七、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尽快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要抓紧落实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目前要把加快三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步伐作为重点。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劳动部门,尽快制定相应办法,逐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八、要认真做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准备工作。目前尚未将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统筹范围的,要争取在一至两年内纳入统筹,以适应省级统筹的统一要求。
九、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十、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退休条件,任何企业都不能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退休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十一、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管理。所有企业都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认识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十二、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次统一并轨目标的顺利实现。
十三、本实施细则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劳动局具体组织实施和解释。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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