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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做好1996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企业职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失效日期:1999-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6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各级政府都要关心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千方百计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5〕18号)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并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抓好这方面的工作。1996年是“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做好元旦、春节期间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工作,对于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帮助他们树立战胜困难的信心,调动他们投身“九五”建设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级劳动部门要由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在元旦、春节前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了解、掌握其总体状况及具体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会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落实有关解困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月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民政救济标准。

  二、抓紧落实困难企业职工元旦、春节期间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并做好发放工作。各地劳动部门要贯彻“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工作座谈会”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已规定的各项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来源政策。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督促有条件开立工资预留户的企业,尽快开立工资预留户;对企业自身确实无法筹集生活费的,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实行地方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部分贷款的“三家抬”办法;对于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中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职工,经批准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给救济金。在已建立“扶困基金”和“送温暖工程基金”的地区,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其与按现行政策落实的资金统筹使用,充分发挥这两项基金在元旦、春节期间及时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和开展生产自救方面的作用。在尚未建立“扶困基金”的地区,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扶困基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三、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已参加社会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按时、按标准支付离退休金;因企业特别困难或濒临破产、不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缓缴措施,元旦、春节期间,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采取措施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困难企业,要建议当地政府责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帮助,以保障其离退休人员平稳度过元旦、春节。

  四、各地劳动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企业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当前,要着力抓好组织劳务协作、以工代赈、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生产自救活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想方设法“牵线搭桥”,为困难企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活动提供帮助和扶持。困难企业的领导要振奋精神,坚守工作岗位,与职工同甘共苦,发动和带领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活动,妥善安排元旦、春节前后的生产和元旦、春节期间的职工生活。

  五、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送温暖活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元旦、春节期间困难企业职工慰问团组,开展慰问活动。深入了解困难企业和职工家庭的困难,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困难企业职工家里,同时将国家解困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直接传达到职工,使他们看到解困的希望,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

  六、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及时发现不安定隐患,采取积极预防措施。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监察,切实保障困难企业中仍维持正常工作的职工,其所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元旦、春节期间出现的集体案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按照“快立案、快办案、快结案”的原则从速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情况,请各地于1996年3月10日前报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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