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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快本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这个规划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规划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根据立法,在社会成员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社会风险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或帮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安全制度。它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以及商业保险等保障形式。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的精神,为更好地完成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所确定的“建立全市社会保障领导机构,抓紧制定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任务,进一步加快本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目前在不打破现有管理体制格局的情况下,遵循统一规划、统分结合、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以社会保险为重点,并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有机结合,协调发展,逐步覆盖全社会,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水平合理适当,监督体系健全,管理体制协调,初步实现管理服务社会化,具有首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本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本市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有利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特别是社会保障基金的长远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保障水平和保障方式,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公民享有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要体现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社会成员享有社会保障的均等机会。在考虑到社会保障基本需要的同时,保障水平也要与社会成员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大小相联系。

  (四)社会互助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社会互助互济。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各种社会互助基金,提倡社会捐助,同时,鼓励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以增强保障能力。

  (五)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将目前各部门、各单位的分散管理及承担的事务性工作逐步转为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包括、、工(公)伤保险、、)。

  1.在城镇要形成基本覆盖所有劳动者的保险结构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政策基本统一、费用基金化、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具体内容是:

  (1)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要逐步使社会保险覆盖到本市的所有劳动者。

  (2)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保险由政府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强制实施,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实行社会互济,保障生活;补充保险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或劳动者代表协商建立;个人储蓄性保险由劳动者个人自愿参加;支持劳动者建立职工互助会,开展有组织的互助性保险。发展商业性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

  (3)实行社会统筹和建立个人帐户相结合。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施个人缴纳保险费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在医疗保险中,要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医院正常的补偿机制和对医院、患者双方的制约机制,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浪费,确保基本医疗。

  (4)建立养老保险和工(公)伤保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失业救济金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和物价涨幅情况,随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作相应调整。

  (5)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稳定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6)统筹规划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失业救济要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相结合;工(公)伤保险要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医疗保险要与预防保健相结合;生育保险要与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相结合。

  2.农村社会保险主要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00年,农村社会保险覆盖面要达到50%以上。要建立以自我保障为主,国家、集体扶持补助为辅,储蓄积累与现收现付相结合,养老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多层次、标准有别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建立起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个人负担为主,国家、集体扶持,自愿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社会救济。建立并完善城乡有别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正常调整机制。由政府和社会对长困户、特困户、五保户、灾民及其他社会救济对象进行救济,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贫困户进行扶持,帮助他们早日脱贫。改革救灾管理体制,建立救灾储备金制度,实行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和救灾经费分级负担责任制。

  (三)社会福利。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建立和完善以市、区(县)福利事业单位为重点,以城镇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基础多层次的服务网络,为社会保障对象提供服务,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等提供社会福利服务。提倡社会捐助,发展慈善公益事业,协助政府为特殊社会成员排忧解难。

  (四)优抚安置。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优抚安置工作,保障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建立优待金、抚恤金正常调整机制,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完善优抚安置管理服务体系,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安置格局,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

  四、资金筹集、管理及监督

  社会保障资金按照来源的渠道确定管理方式。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单位按工资总额、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专项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财政部门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事业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及时、足额地安排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资金。今后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对这方面的投入要逐年有所增加。

  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制定各项社会保障事业的财务、审计、会计、统计制度,建立由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职工及公众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实行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与基金的正常收支及安全运营。

  五、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

  建立市、区(县)、街(乡镇)三级社会化服务体系,兴建各种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专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服务队伍,为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员提供较完善的社会化服务。强化社会服务功能,分离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能,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建立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管理和信息工作的现代化,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水平。

  六、管理机构

  (一)北京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全市的社会保障工作,推进全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二)在北京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基础上,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成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的职能部门,主管社会保障工作。

  (三)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设立基金管理和事务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实施步骤

  1996年的主要工作安排:

  制定《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建立并实施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制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在部分区、县进行试点;研究制定北京市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市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开展有关本市社会保障方面的基础工作。

  1997年至2000年初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制订本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规章,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逐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成立本市统一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建立本市社会保障组织管理体系;初步建立本市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到2000年实现本规划所规定的总体目标和改革内容。

  八、保障措施

  为保证《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内容。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及时解决有关的问题,保证社会稳定。

  (二)加快立法步伐。要将社会保障改革内容列入立法计划,以保证社会保障各项措施的顺利进行。

  (三)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积极宣传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使社会保障事业得到广泛的理解和支持,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通过积极工作,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以保证这项改革顺利进行。

  (五)与其他有关改革配套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金融制度改革、医疗卫生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物价制度改革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建立等其它制度改革协调进行,综合考虑社会及社会成员的承受能力,统筹安排,实现平稳过渡。

  北京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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