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单位及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为加快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向统帐结合的新办法过渡,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按照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系数1.4%进行适当调整,从本文执行时间起退休的按1.5%执行,2002年退休的按1.7%执行,2003年及以后退休的按1.9%执行。
二、按照调整系数后的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原办法(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逐步放开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不得高于10%的限制,从本文件执行之日起不得高于20%,2002年不得高于40%,2003年不得高于60%,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限制。
三、按照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以和新办法比较时,计发基数按照陕劳发[1998)161号文件确定的计发基数执行,从2001年开始,计发基数不再进行调整,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办法。
四、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原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本办法可以适当调整。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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